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罗明义
(2012年12月27日)
尊敬的映萱副主任,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 9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 正式实施前,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这个新闻发布会,目的在于促进《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实施,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施行。下面,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小虹同志的委托,我代表财经委员会从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政府规范、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维护社会公平、统筹城乡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云南省早在1992年就出台了《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时间较早,许多规定与新形势下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已不相适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适用范围、管理内容和调整对象上存在明显不一致,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云南实际,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对上位法有关规定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明确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将近20年来云南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解决了全省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细化了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强化了对建设过程的监管制度,加强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强化了部门协调合作制度,严格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6章50条,分别是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总结了我省城乡规划实践工作的经验,借鉴了兄弟省市好的做法,对城乡规划的各个程序和关键环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条例》在法定的城乡规划体系内,增设了“城镇群规划”,赋予城镇群规划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云南以区域城镇群作为推进特色城镇化的主要实现手段,有利于云南六个区域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也丰富了云南城乡规划的内涵和特色。
二是规划管理从城市扩大到乡镇和村庄,加强了对乡镇、村庄规划的规范。
三是突出了云南地方实际和特色,体现了“统筹城乡和城镇上山”的要求。
四是《条例》规定在城乡规划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强调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同时,《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许可和监督检查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确保城乡规划不因主观因素随意变更和调整,保证城乡规划的稳定性。
五是结合云南实际,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较为原则的内容,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三、认真贯彻执行《条例》
立法是前提和基础,执法是重点和关键。各级政府、相关
部门,应当站在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的高度,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认真把《条例》贯彻落实好,确保《条例》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实施。
同志们,《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明年1月1日就正式施行了,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城乡规划工作,有力促进我省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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