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在《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褚中志
(2012年11月27日)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省人大在这里举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这是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条例》的修订工作,得到了省人大、省委、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省城乡规划事业的各位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位新闻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更好地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我省特色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省人大对《条例》的制定十分重视,今天省人大程映萱副主任亲自到会指导,并作重要指示,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贯彻实施《条例》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城镇建设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认真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城镇化加速推进,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到2011年,全省城市发展到19个(包括1个特大城市、1个大城市、7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建制镇发展到583个(包括118个城关镇),城镇建成区面积达1458平方公里,城镇人口达到1704万人,城镇化率达到36.8%,基本形成以昆明特大城市为依托,以玉溪、曲靖、大理、红河区域中心城市,州(市)政府所在地和设市的城市、县城、中心集镇、边境口岸城镇为基础的城镇化发展格局,城镇功能逐步完善,城镇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人居环境、发展环境不断改善。
二是着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开展和加快推进区域规划编制工作。先后组织完成了《云南省省域综合交通走廊及跨境区域规划》、《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报批稿)及滇中城市群、滇东北城镇群、滇东南城镇群、滇西南城镇群、滇西城镇群、滇西北城镇群等六大城市群规划,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强化对各级城乡规划编制的指导,审查报批工作取得新进展。先后完成盈江、富民、石林、新平、宾川等55个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及发展规模的审查工作,提升了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四是积极争取财政补助资金,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和乡镇规划覆盖率全面提高。2009年至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三千多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层面区域规划编制及州、市、县法定城乡规划编制补助,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面积已达850平方公里,编制面积占规划建成区面积比例已达90%。2011年至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八千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特色小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补助,乡镇规划覆盖率近90%,村庄规划覆盖率达99.4%
五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申报列级和依法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传统村落保护与建设工作进入启动阶段。截至2012年10月,全省已有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74个,与2007年相比,总数增加了33个。云南省被列入国家级传统村落的村庄已达62个,在全国位居前列,下一阶段将推进历史文化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建设。
六是城乡规划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按照“守住红线、统筹城乡、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要求,采取联合审查的方式,全面完成了全省129县(市、区)城镇近期建设规划调整完善和“三规衔接”审查,认真开展山地城镇规划建设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工作,不断强化城乡规划编制队伍建设和行业培训,严格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核发,为推进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等。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和编制进度仍滞后于现实需要;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足,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仍需进一步加强。因此,各地要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我省的城乡规划工作。
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云南城乡规划工作的新要求
《条例》由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节和50条具体规定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彰显云南省情,因地制宜推进云南山地城镇化。《条例》第三条紧密结合云南省情,进一步明确全省城乡规划要按照保护生态、突出特色和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的要求,坚持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引导和强化了高原山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模式,为建设高原山区特色城镇发展模式提供原则性的指导依据。
二是重视区域规划,明确城市群规划的区域属性。《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强调了区域规划管理的重要性,明确了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群规划的地位、责任和要求。这为云南省积极建设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所明确的滇中城市群和符合云南需求的滇东北、滇西、滇东南、滇西南、滇西北其余五个城镇群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地方法律依据。
三是严控总体规划,明确各级规划管理部门事权。《条例》第五条中提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条例》第六条、第十条进一步提升了省级宏观管理责任,明确各级规划管理部门事权、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同时细化了城市群规划的相关主体责任和审批要求。
四是完善基层管理,支持配备村(居)民委员会规划协管员。《条例》第五条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全省城乡规划的管理体系,加强了基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是深化城乡统筹,细化乡、村庄规划要求。《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尤其注重城乡统筹,对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参与主体,进一步深化了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提出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条例》第三十八条全面强化了省级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为今后建立监督员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城乡规划各项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条例》顺利实施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以及规划行业的从业人员,要加强《条例》的学习,结合日常工作,切实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帮助正确理解和适用《条例》,我厅还将编写《条例》导读和组织《条例》的专题培训工作,使规划行业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条例》、正确运用《条例》。要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各地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全面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和监督《条例》和城乡规划的实施。
二是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强化城乡规划对空间资源综合协调、统筹配置的地位和作用。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全面落实云南特色城镇化发展战略,引导和调控城镇和乡村的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实现区域资源共享、设施共建、环境共保,满足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
三是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要严格“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制度,避免“以人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等侵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违规变更规划行为常抓不懈、严厉打击,保证规划的严肃性。要积极完善城乡规划社会监督机制,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认真落实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规划的认知度、参与度和监督度。
四是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各地党委、政府领导要大力支持和加强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按法律规定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切实抓好廉政和行风建设,进一步细化、量化规划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志们,《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是各级人民政府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一定要以《条例》的宣传贯彻为契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要求,切实把《条例》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努力促进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全力推进云南特色城镇化向前发展,奋力谱写云南城乡规划建设新篇章,为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美丽新云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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