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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转发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交纳工作文件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6-03-18     点击数:    

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党性意识的一种表现。在全党深入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教育活动之际,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要认真查找并切实解决计算基数不及时调整,仍按多年前的标准收缴;不按规定足额及时上缴,截留、挪用、拖欠、代扣代交党费等问题。党员要查找并切实解决不了解规定、不知道交多少、何时交、交给谁;交纳党费不主动、不情愿、口出怨言、互相攀比;交纳不及时,不按月交纳,甚至少交、不交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党费交纳工作,现将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66号)和有关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交纳工

作的通知

2.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规定

3.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6217


 

 

 

 

 

附件2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规定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