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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3-05-08     点击数:    

云建机党〔2008〕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云组发[2008]3号)要求,结合建设厅实际,现将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

(一)党员交纳党费。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要求,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作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8.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按照云组发[2008]3号文件要求,厅机关各党组织每年按所属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0%上缴厅直属机关党委。厅属各基层党组织每年按所属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60%上缴厅直属机关党委。厅属各离退休党组织每年按党员交纳党费的20%上缴厅直属机关党委。

二、党费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党费管理

各基层党组织按比例上缴的党费除上缴的以外,统一由厅直属机关党委管理。各基层党组织按比例留存的党费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新的党费交纳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