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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 省直机关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机关党委1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机关党委1     时间:2016-05-24     点击数:    

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 省直机关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2015年07月14日 11:25 来源: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深入推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职责

(一)机关党委的责任。省直各部门机关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1.协助推进责任。积极协助部门党组(党委)完成中心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按照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所属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切实将主体责任落实到基层党支部。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报告。

    2.教育预防责任。扎实抓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党员的教育和预防工作。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狠抓机关作风纪律建设;加强廉洁从政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制度机制,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

3.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及考核所属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加强对党员的监督,督促党员严守国法政纪,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4.支持保障责任。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积极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机关纪检组织按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为机关纪检组织依纪依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二)机关党委书记及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机关党委书记是机关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是机关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人。机关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组织落实责任。机关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情况亲自汇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机关实际,每年分析1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定期听取所属基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汇报,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每年向部门党组(党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应结合机关实际,提出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推动落实。

2.教育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基层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积极宣传中央、省委及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决策部署;抓好机关作风纪律建设,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3.监督提醒责任。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及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对所属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民主评议及平时掌握的情况,适时约谈所属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督促其认真履行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各部门和党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4.示范引领责任。机关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应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实施办法,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履职尽责,敢抓敢管,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纪律规定不讲情面,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机关党支部(总支)的责任。机关党支部(总支)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1.落实推进责任。按照部门党组(党委)和机关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统筹推进,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最终落实到支部和每个党员干部。

 2.教育管理责任。抓好党员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打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做好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分析等制度,切实了解掌握本支部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改进作风、遵守纪律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3.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组织对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自查,每年向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报告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四)机关党支部(总支)书记及其他委员的责任。各党支部(总支)书记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党支部(总支)其他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组织落实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党支部(总支)书记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半年专题研究分析1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向机关党委报告。各党支部(总支)其他委员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2.教育管理责任。各党支部(总支)书记要严格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每月安排一天为党员活动日,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支部大会,组织党员传达学习党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每年以党支部(总支)为单位组织召开一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会,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行为表现,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3.监督报告责任。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对部门党员干部全面履行职责、规范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重要情况及时向机关党组织和上级领导报告。

4.示范带动责任。各党支部(总支)书记和其他委员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坚持以上率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负责,敢于直面问题,管好干部、带好队伍。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协助推进工作制度。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要积极协助和配合部门党组(党委)谋划和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拟定工作规划、计划和要点,将主体责任具体化,层层分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名党员。

(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每年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报告。各党支部(总支)每年应向机关党委报告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每年应将省直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省委、省纪委报告。

(三)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每年采取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结合机关党建工作巡察,指导和检查省直机关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每年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专题督促检查。

(四)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每年把省直机关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机关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应当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每年对所属基层党组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学习交流制度。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运用云南机关党建刊物、机关党建网、手机快讯等载体和通过召开落实主体责任座谈会、推进会等形式,及时宣传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精神和要求,交流所属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做法和经验,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三、责任追究

(一)机关各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负责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者出现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

2.发现下级党组织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未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予以纠正的;

   3.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者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较严重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党员干部发生以权谋私、收受红包、违规接受接待和宴请等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部门风气不正,群众反映较多、意见较大的;

   5.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机关各级党组织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对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此件发省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