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 |
云南省财政厅 |
云建村〔2019〕1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省纪委省监委对部分州市财政供养家庭违规享受农危改补助待遇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的批示要求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0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是实现脱贫攻坚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助推剂”,对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活条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痼疾”仍存,资金使用效益仍有待提高,监管任务依然艰巨。
各级住建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和资金监管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进一步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工作日常监管
(一)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各地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地要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标准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二)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开展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2019年27个深度贫困县在实施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清零”后,剩余资金可统筹用于其他农户危房改造工作,改造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8〕48号)执行。其他县暂时不得统筹该项资金用于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享受政府扶持的,扶持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的标准。凡是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列为扶持改造对象:1.有其他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2.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又不自己改造的;3.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4.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5.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加快资金下达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15日内将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后8日内下达资金;州市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要在15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对省级未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原则上30日内分配到县。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后,及时通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分解下达至项目责任单位。
(四)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各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协同推进力度,完善督导检查制度,督促乡(镇)积极推进工作。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提出具体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抓好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依规追责问责。要进一步完善农危改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及项目审计等制度,规范程序,明确标准,及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加快农危改项目竣工决算,做到竣工一批、验收一批、决算一批。当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10%以内。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实行阶段性报账,项目启动资金预拨付比例由各地自行制定,省上不限定比例。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不低于80%,但不得高于90%的比例申请拨款,竣工验收结算后及时支付剩余资金。
(五)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县级资金结余结转责任。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农村危房改造县级资金结余结转,由于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由于项目不成熟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由于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由于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由于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实行报账制的情况下,由于报账不及时导致的,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其中:不及时或不按规定申请报账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承担责任,不及时督促或受理报账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审批不及时导致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其他情况导致结余结转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三、严肃查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一)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组织、严格程序、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好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作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重点对补助资金使用方向、拨付方式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及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举一反三,加强对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投诉、案件查办、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督促相关人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落实精准扶贫要求。
(三)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排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在农村危房改造督查检查中对资金使用情况作专项排查,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及时整改,做到合法合规。每季度末将专项排查情况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四、强化监管成果运用
(一)推动问题整改和制度完善。各级住建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对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的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将其作为完善政策措施、优化资金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注重发现和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创新举措,加大推广力度;注重揭示和反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措施落实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及时完善措施。
(二)研究建立扶贫领域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骗取、侵占、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及屡查屡犯、整改不力的相关主体,除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外,将其列入违法违规失信当事人名单,规定期限内明确限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三)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各级住建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项检查的工作开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住建和财政部门每年应选择一批扶贫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联系人及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李斌,0871-64322042;
省财政厅 杨帆,0871-63644151。
附件:5.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云建村〔2019〕17号).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5日
抄送:省纪委省监委,省政府办公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印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