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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责任人的职责
作者:国家保密局      来源:国家保密局     时间:2019-11-01     点击数:    

定密责任人的职责

来源:国家保密局

保密法实施条例对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具体内容

一是审核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一职责要求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是否正确、定密是否准确、做出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标注规范的,予以批准,并在其载体上签署批准意见。

二是对本机关、本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保密法实施条例作出专门规定,要求机关单位每年定期开展国家秘密审核,审核的时间由机关单位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机关、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

三是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一般而言,机关单位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都有明确规定,只需按照对号入座的方法进行定密。实际工作中,不明确事项是极少数,如遇此情况,定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如何理解

准确理解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定密责任人的规定,要从以下3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第二,不同的定密责任人职责权限范围有所不同。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其定密权限与机关单位自身的定密权限一致;指定定密责任人则应当在被授予的定密权限内开展定密工作。法定定密责任人在指定定密责任人时,应当同时明确其定密权限,根据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务、岗位不同,可以授予其不同的定密权限。第三,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定密工作负责。指定定密责任人在指定范围内具有完全的定密权,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可以不报请法定定密责任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