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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泄密责任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8-11-05     点击数: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泄密责任

2018年09月30日                                                                                                                                                         新闻来源:《保密工作》杂志


作者:吴瑞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提出新要求,其中对加强保密工作纪律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两项新增内容

 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党员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工作秘密,私存相关资料违纪行为的处分。相对于2016年1月施行的原《条例》,本条新增了两项内容:一是在原有两类违纪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了巡视巡察的内容,具体包括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的全面巡视工作,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的巡视工作,以及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的巡察工作。二是在原有3种违纪行为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探的行为方式,具体是指使用打听、探听等方式获取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工作中,部分事项符合人事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保密事项范围的具体要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如果发生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持有(涉密载体)或者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等情况,应当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还有部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前者是指有关事项在一定条件下按照相应的程序可以或者应当公开,但因条件尚不具备或者成熟、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完结等原因,而没有公开的情形;后者是指根据党内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内容不得公开的情形。这两种情形虽然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但却属于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工作秘密,也属于违纪行为,应当区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从警告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保留内容

 新《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保留了原《条例》有关中共党员在考录工作中违纪行为处分的内容,没有作出修改。与上一条规定类似,依据有关规定,相关保密事项范围明确了部分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试卷(包括备用卷)、命题细目表、标准答案或者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属于国家秘密,已经将其纳入相关领域国家秘密的管理范畴,如果发生泄露,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试卷,如果发生泄露的情形,也应当区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从警告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泄露试题的行为对象应作广义理解,这些考试的答案和评分标准,因与试题、试卷存在着高度关联性,存在着反向推导试题、试卷的可能性,也可以直接套用获得成绩分数进而影响录取结果,因此应被视为试题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适用新《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追究责任人的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