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6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
二、办理程序:
1、登陆"云南省房产管理信息网"(http://www.ynhouse.org/),进入云南省房地产估价管理系统,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并对企业所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备案,在线打印《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
2、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州、市或有审批权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建议,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之日起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
三、办理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备案)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资质(备案)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四、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6、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7、估价师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
8、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企业估价质量管理规定、估价档案管理规定、财务管理规定;
10、资格(备案)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
11、近三年经营业绩材料及估价报告目录;
1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估价报告目录随机抽查的1份估价报告。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后13个工作日(不包括估价报告评审时间)。
六、业务联系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处室: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政务服务中心 杨敬64320892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付强6432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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