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一)由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不涉及风景名胜区或者穿越风景名胜区的)。
(二)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部门下发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准予开展前期工作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在满足第(一)项条件的前提下,如建设项目所在或者途经的县(市、区)境内有风景名胜区,必须取得所在或者途经县(市、区)及州(市)两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条件中所称的意见,可有以下两种材料表现形式:
其一:如建设项目选址不位于或者不穿越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的,需由县(市、区)、州(市)两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第二页的“与风景名胜区关系基本情况”栏内签署“建设项目不位于或者不穿越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的明确意见并签章或者出具加盖公章的文件材料;
其二:如建设项目选址穿越风景名胜区的,需由县(市、区)、州(市)两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相应位置说明情况并加盖公章和提交有关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穿越风景名胜区核准文件。
四、办理材料
(一)项目业主单位请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请示文件2份(简要说明项目建设依据及已开展的工作、用地性质及供地方式、拟选具体位置及走向、与城乡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衔接关系和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相关情况)。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份(需注意事项如下:1.第2页“郑重承诺”栏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签署日期;2.如项目所在或者途经县(市、区)境内有风景名胜区的,第3页“与风景名胜区关系基本情况”栏必须由所在或者途经县(市、区)、州(市)两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3.第3页“项目涉及县(市、区)主管部门意见栏至少必须由所在或者途经的县(市、区)级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四个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4.第4页第一、二栏必须由项目所在或者途经的县(市、区)、州(市)两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项目选址位置示意图2份(需明确划定建设项目用地四至范围,能准确反映与所在或途经县(市、区)、乡镇城乡规划区范围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的位置关系,能清晰反映拟选位置及周边区域的现状地形地物情况;必须由项目所在和途经的县(市、区)、州(市)两级规划主管部门签署选址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总平面布置图2份(必须由项目所在和途经的县(市、区)、州(市)两级规划主管部门签署选址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部门下发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准予开展前期工作的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六)项目支撑性文件:1.项目所在和途经的县(市、区)国土、环保、水利、林业部门等支持性文件的复印件各1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的可不提供);2.项目涉及省级或国家级相关部门的土地预审、环评、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支持性文件的复印件各1份(因相关部门支持性文件申办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工作属并联审批事项,不能提供的,需在请示文件中予以说明,先行受理,同步审查);3.项目所在或者途经县(市、区)境内有风景名胜区的,需提交县(市、区)、州(市)两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的可不提供);4.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
(七)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区域性重要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的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告。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选址论证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八)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九)项目业主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前期工作的委托授权书等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昆明市西山区大观路282号,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大厅一楼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0871-64322253。
八、办理流程
(一)审核文件。审核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是否有项目依据文件,相应图表是否盖章,选址论证报告结论与工程可研报告、申请文件推荐选址是否一致等。
(二)组织专家审查选址论证报告,分以下情况:
审查通过,修改后提交正式文本。(一般要求5个工作日提交)
专家提出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建设单位相互协调)
(三)批前公示(五个工作日)。在厅网站、省政府重要事项公示网站上双公示,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
(四)签批、核发打证。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经办人在申请表签署拟办意见、制作审批单,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厅长签字。打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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