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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2-03-15     点击数:    

 

20223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相关要求,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6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从国家层面对住房保障体系进行了顶层设计,即“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这项工作已成为十四五时期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

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过深入调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经组织专家讨论,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送审稿)》。2022221日,《实施意见》通过了第14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意义

2005年以来,云南省共计建成和在建公租房91.19万套,截至20222月底,累计约62万户困难群众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近297万困难群众住进公租房,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突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有利于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落实扩大内需战略,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一是明确对象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二是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多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三是合理制定目标,城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需求为导向,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并向社会公布。四是注重职住平衡,住房和就业地点要匹配,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三)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政策,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分类给予土地支持政策。二是简化审批流程,明确了审批事项原则不得超出《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范围,并根据清单动态压减;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方式的,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三是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四是税费等支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的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六是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支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信用增进企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四)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二是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实施意见》中的关键点

(一)关于对象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二)关于户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

(三)关于租金定价。充分考虑保障群体的承受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指导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四)关于选点布局。按照规定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住房和就业地点要匹配,实现职住平衡。

(五)关于装修标准。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六)关于政策衔接。一是在满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做好人才公寓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衔接,吸引全国优秀人才、鼓励引导云南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才赴滇、返滇就业创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