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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20-02-05     点击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

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全省各施工企业全面复(开)工创造条件、做好准备,现将《云南省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5  


 



云南省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措施

 

为确保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统筹负责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落实项目专(兼)职防控人员,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第三方进场检测(监测)机构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实行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负责制,负责项目复(开)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开)工准备和复(开)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协助项目经理工作。工地专(分)包企业按分包专业(标段)各自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按总包企业要求执行。

(三)监理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项目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同时负责工地监理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天组织检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采取停工措施;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负责工地每天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和组织检查,督促工地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督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检测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施工现场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日常检查督促工作,并负责本单位在工地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五)施工企业要设置疫情防控专员,负责组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出工地人员的体温检测和登记工作;督促现场人员按要求佩戴口罩、勤洗手;督促做好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向属地防疫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工地疫情防控情况。

二、提前排查参建人员情况

施工企业要在复(开)工前对需进入工地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相关人员健康状况和假期流向,排查复(开)工人员进工地前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要重点对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作精准排查,询问、核实、掌握相关人员流动情况,并分类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一)14天内去过湖北、途经湖北或与湖北地区人员有接触史尚未返回的员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动员其留在当地,暂时不返回。

(二)已返回工地的,要求其主动向单位(企业)疫情防控专员报告,并按规定进行14天的自我隔离,身体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岗。

(三)对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过的员工,要求其及时向单位(企业)疫情防控专员报告,并由单位(企业)联系防疫部门按规定隔离观察,隔离期满无异常后方可返岗。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要对其及时给关心关爱,以及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三、严格项目复(开)工条件

各施工企业既要积极组织并创造条件按规定时间要求尽快全面复(开)工,又要严格落实以下项目复(开)工条件:

(一)成立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防疫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以工地为单位,实施全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与外界全封闭。

(三)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在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设置体温监测点,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体温监测设备。工地要准备足够的医用口罩,储备足够的消毒液并掌握其配制使用方法,并确保其他防疫物资充足到位。

(五)在工地设置了隔离观察室,落实单人单间固定场所用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或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

(六)对工地进行全面卫生消毒,对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进行消毒杀菌处理,同时做好工地环境清洁、清理卫生死角工作。

(七)对工人开展了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肺炎预防知识,教育引导工人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戴口罩。

(八)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保障措施达到复(开)工要求。

四、强化工地现场疫情防控

(一)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制,强化进、出工地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入前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大于等于37.3℃人员,要及时送至隔离观察室进一步隔离观察,在隔离观察室休息10分钟后,若体温仍大于等于37.3℃,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及时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二)进入工地的车辆一律进行登记。配送材料、物资和拉运渣土等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对车上人员必须测量体温、戴口罩,货物、物资和渣土由施工单位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卸装。

(三)工地食堂要加强食品、原料的管理。要对炊具、餐具应及时清洗消毒,要实施分餐、错时用餐制度。同时,要为施工人员提供饭前盥洗的必要清洁设施和洗手液,确保饮食安全。

(四)工地宿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地方要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每天消毒。卫生间地面要硬化、门窗要齐全并保持通风良好,配备洗手液(肥皂)、擦手纸等卫生用品,并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

(五)工地要做好扬尘治理工作,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土方开挖湿法作业、道路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六)工地要做好垃圾分类处置、清运工作。特别要对口罩等防疫垃圾设置专用收集容器,进行单独收集处理。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垃圾储运、污水处理等相关工作。

五、加强疫情防控应急处置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防疫情况,配合防疫部门和相关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工地防疫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报告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二)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值班带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和带班负责人在岗在位。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工地要立即送其到属地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防疫部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

(三)发现工地人员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按防疫部门要求开展疫情防治,同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抄送: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