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
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3号)精神,全面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列入重要日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要求,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向导、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着力解决政务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解读回应不到位、公开平台不规范等问题,要着力在基层政务公开载体和渠道更加丰富多元、规范有序,基层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政策解读回应、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水平提升上下功夫,要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对接,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务公开工作,主动融入全省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
二、要对照职责职能和所担负的任务,扎实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一)全面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房屋质量安全、城市综合执法、市政服务5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和待制定的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权利运行和政务服务全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及时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严格对照目录,通过适当的公开载体和渠道及时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二)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日常管理,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发布等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加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要认真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职责,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各流程各环节。要及时传递党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政策,准确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并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认真落实政策解读工作。要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报送、处置、回应和督办制度,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三)积极拓宽政务公开载体和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全面优化栏目设置,确保目录中所有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公开,同时积极协调本级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专门的公开页面,及时提供、更新有关信息资源和数据。要综合利用信息公示栏、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和渠道发布政府信息,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单位,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取得实效
厅机关各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跟踪评估。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督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