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建规〔2024〕4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滇池管理局、园林绿化局、水务局,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楚雄州水务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2421)、《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函》(云司函〔202476)等要求,结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

一、对有效期届满不再需要继续执行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1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且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部分内容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执行的7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115


附件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宣布失效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燃气专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城〔2000231号)

(二)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6

二、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204号)

 

 

 


附件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193号)

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3号)

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13号)

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6号)

1.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五)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3号)

1.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

2.删除附件2《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第二条、第三条。

3.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192号)

1.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4.将第七条修改为“云南省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可以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5.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人员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企业总经理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确认。”

6.将十五条修改为“企业信用评价加分信息的采集包括基础信息、企业经营信息、企业信用、党建引领、服务创新、企业(项目)或员工获得表彰奖励、企业荣誉及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等8个方面。对应分值是:“基础信息”得分满分为60分,“企业经营信息”加分满分为12分,“企业信用”加分满分为16分,“党建引领”加分满分为12分,“服务创新”加分满分为15分,“企业(项目)或员工获得表彰奖励”加分满分为25分,“企业荣誉及评价”加分满分为5分,“企业社会责任”加分满分为15分,合计总分值为160分(详见《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加分表》)。”

7.将十九条修改为“企业信用评价减分信息的采集包括基础信息、负责人违法、安全生产事故、合同违约、负面新闻、质价不符、拒不整改、不正当竞争、挪用资金、失信名单、行政处罚十一个方面(详见《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减分表》)。”

8.增加第三十条“鼓励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行业各类评优评先评奖活动、日常经营活动检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9.增加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以及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并告知全体业主参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