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云建规〔2023〕1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减免责清单”的重要意义,对列入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减轻免予处罚时,要正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满足清单规定的全部适用情形,确保过罚相当。

联系人及电话:潘韦帆,08716433668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215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2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其行为由上级单位、公司董事会、单位集体决策。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执行者,而不是决策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2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

对建设单位未将消防验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2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2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2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2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2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9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2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2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2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2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2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3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为事故连带责任。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4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发改部门查处的由发改部门处置

15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6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7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8

在城市规划内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内禁止以下行为 (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

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备注

1

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违法行为的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

对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违法行为的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序号

行政处

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备注

3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违法行为的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