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20〕4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企业:
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的决定》(云建规〔2020〕2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7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包括省外入滇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行为也纳入企业动态考核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和监理企业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工作有机结合。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抽查检查州级、县级考核和考评工作。
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州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在建项目的企业相关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省外入滇企业的相关人员)量化记分工作,负责抽查检查县级考核和考评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管理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在建项目的企业相关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省外入滇企业的相关人员)量化记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安管人员和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实行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九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安管人员和监理企业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第十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的,被处罚企业和人员继续管理原工程项目,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时进行处罚,对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完工时进行处罚;因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或较大及以上事故,对项目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处罚,更换项目管理人员,重新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程管理经验、经营和技术水平等不得低于原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章 施工企业考核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安管人员量化记分考核,分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企业考核总分为160分,记分60分及以上为不合格,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附件1)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总分各为100分,记分40分及以上为不合格,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附2件)执行。
第十三条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按《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5)进行同步信息填报。
第十四条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对项目进行日常安全监管中,将项目及人员相关记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发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工程承建企业属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由工程所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整顿,整顿时间为30至60日,整顿期间不得在云南省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一)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的;
(三)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四)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州(市)、县(区)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五)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进行隐患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进行整改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7号规定报齐考核合格的安管人员的。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由省外企业承建施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15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个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60分及以上的企业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任一个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60分及以上的企业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由工程所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整顿时间为30至60日,整顿期间不得在云南省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须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整顿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整改复查申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整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整顿期满时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解除企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整顿期;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整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40分及以上的企业安管人员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计入信用档案,该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不合格,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执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的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B证)和专职安全人员(C证),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计入信用档案,该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不合格,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执业。
第二十七条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该项目负有责任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2个月。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该项目负有责任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颁发机关暂扣该项目负有责任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2个月,暂停本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6-12个月。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颁发机关撤销该项目负有责任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停本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
第二十八条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安管人员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本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被暂扣证书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安管人员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本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被暂扣证书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在暂扣期满时建议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颁发机关发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解除被暂扣证书的人员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暂停执业限制。不合格的,建议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颁发机关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量化记分标准》(附件1)进行自查,每半年向所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不少于1次。企业自查应认真、细致,逐级自纠。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量化记分标准》(附件1)按第五条规定对所管辖的建筑企业每年检查一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管的建筑企业每年检查一次,对州(市)、县(区)所管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不少于2%,对建筑安全事故多发的州、市加大抽查力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负责信息上报,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及人员考核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附件7)、《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汇总表》(附件8)信息录入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监理企业考核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在建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要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按《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登记表》(附件6)进行同步信息填报。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按项目施工现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记分考核。监理企业考核总分为100分,记分40分及以上为不合格,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附件3)执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考核总分各为100分,记分40分及以上为不合格,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附件4)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包括省外企业)所监理的任一工程项目,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40分及以上的企业视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计入信用档案,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40分及以上的人员视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计入信用档案,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执业。
第三十六条 监理企业应定期按《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附件3)进行自查,每半年向所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不少于1次。企业自查应认真、细致,逐级自纠。
第三十七条 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附件3)按第五条规定对所管辖的监理企业每年检查一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管的监理企业每年检查一次,对州(市)、县(区)所管的监理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不少于2%,对建筑安全事故多发的州、市加大抽查力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负责信息上报,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对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考核按《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附件9)、《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附件10)信息录入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项目考评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四十三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十四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1.优良: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以上。2.合格: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以下,70分及以上。3.不合格: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有一项检查评分表为零分时。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汇总表》(附件11)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工程项目由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五章 施工企业考评
第五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按第五条规定负责管辖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五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对有在建工程的企业,评定为合格、不合格,对无在建工程的企业,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项目各项评分表中的实得分数无零分,各评分表实得分数在70分及以上,且其中不得有一个施工现场评定为不合格,汇总分数应在75分及以上。基本合格:各评分表实得分数在70分及以上,汇总分数应在75分及以上。不合格:出现不满足合格条件的任意一项时。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七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汇总表》(附件12)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系统上报。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六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被评为“云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年度考核企业加40分,企业负责人(3人)各加40分;项目施工现场被评为“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学习交流标准化工地”的,该项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安管人员年度考核各加30分,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年度考核各加20分;项目施工现场被评为“云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该项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安管理人员各加20分,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年度考核各加10分。
第六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企业及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量化记分的处理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在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公布。
第六十二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三年不在施工现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六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考核和考评工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考核材料、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核、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考核和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和考评结果后7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15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复议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2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
3.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
4.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
5.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
6.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登记表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
8.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
9.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
10.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
1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汇总表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汇总表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
类别 |
编号 |
评价项目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考核分值 |
记分分值 |
安全生产管理 |
1 |
机构与人员管理 |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机构和人员等)、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扣20分;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生产专管人员的,扣20分;实行总、分包的企业未制定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或未按制度执行的,扣20分。 |
20 |
|
2 |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扣10分;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的,扣5分;各部门、各岗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执行,每起扣2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的,扣10分;未按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的,扣10分,考核不全面扣2-10分;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扣10分,未对管理目标实施考核的扣2-10分;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扣10分,未实施考核和奖惩的,扣2-10分。 |
10 |
|
|
3 |
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 |
未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的,扣10分;制度无针对性和具体措施的,扣5分;未制定或未实施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的,扣5分;未设立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的,扣5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使用不到位的,扣5分。 |
10 |
|
|
4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扣5分;制度未明确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新进单位从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要求的,扣2-5分;未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或未按年度计划实施的,5分,未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会议,每次扣5分。 |
5 |
|
|
5 |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
未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的,扣5分,制度不全面、不完善的,扣2-5分;未按规定组织检查的,扣5分,检查不全面、不及时的,扣2-5分;对检查出的隐患未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的,每起扣2分;无整改复查记录的,每起扣2分;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扣2-5分。 |
5 |
|
|
6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
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扣5分;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的,每起扣5分;未建立事故档案扣2分;未按规定实施对事故的处理及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扣2-5分。 |
5 |
|
|
7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的,扣5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针对性的,扣2-5分;未按规定制定演练制度并实施的,扣2分;未按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落实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扣2分。 |
5 |
|
|
安全技术管理 |
1 |
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 |
未配备与生产经营内容相适应的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扣5分,配备不齐全的,扣2-5分;未配备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5分,配备不齐全的,缺一个工种扣1分;未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扣2-5分。 |
5 |
|
2 |
施工组织设计 |
无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批准制度的,扣10分;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明确安全技术措施的扣5分;未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的,每起扣3分。 |
10 |
|
|
3 |
专项施工方案(措施) |
未建立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写、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方案制度的,扣15分;未实施或未按程序审核、批准的,每起扣3分;未按规定明确本单位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录(清单)的,每起扣3分。 |
15 |
|
|
4 |
安全技术交底 |
未制定安全技术交底规定的,扣10分;未有效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扣2-5分;交底无书面记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每起扣2-5分。 |
10 |
|
|
5 |
危险源控制 |
未建立危险源监管制度,扣20分;制度不齐全、不完善的,扣5~10分;未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明确危险源的,扣5-10分;未针对识别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或相应措施,扣5-10分;未建立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的,扣5-10分。 |
20 |
|
|
设备和设施管理 |
1 |
设备安全管理 |
未制定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采购、租赁、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扣20分;制度不齐全、不完善的扣5-10分;设备的相关证书不齐全或未建立台账的,扣5-10分;未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起扣5分;未配备设备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的,扣10分。 |
20 |
|
2 |
设施和防护用品 |
未制定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及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扣10分;未按制度执行的,每起扣2分;未建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构筑物、活动板房)的采购、租赁、搭设与拆除、验收、检查、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扣10分;未按管理规定实施或实施有缺陷的,每项扣2分。 |
10 |
|
|
3 |
安全标志 |
未制定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扣5分;未定期检查实施情况的,每项扣5分。 |
5 |
|
|
4 |
安全检查测试工具 |
未制定施工场所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制度的,扣5分;未建立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制度的,扣2-5分。 |
5 |
|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
1 |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 |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检查,安全管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文明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5分;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基坑工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摸板支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高处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施工机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1-5分。 |
100 |
|
2 |
安全文明资金保障 |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无拨付、使用记录的,发现一个工地扣10分。 |
10 |
|
|
3 |
资质和资格管理 |
未制定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资格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扣10分;管理记录不全扣5-10分;合同未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扣10分;分包单位承接的项目不符合相应的安全资质管理要求,或作业人员不符合相应的安全资格管理要求扣10分;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单位),扣10分;节假日工程项目无企业领导轮流值班的,扣2分;工程项目无项目部领导带班的扣3分。 |
10 |
|
|
4 |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 |
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扣2-20分;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的,扣5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对专家论证方案要求未落实或整改的,扣10分;技术负责人未组织编制人员对方案实施交底或未组织验收的,扣5分,未对过程进行检查的,扣5分;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5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针对性的,扣5-10分;未按规定实施演练的,扣5分;未按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落实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扣5-15分。 |
20 |
|
|
5 |
设备、设施、工艺选用 |
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或工艺的,扣10分;现场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施,扣10分;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设施、工艺超过使用年限或存在严重隐患的,扣10分;未建立起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的,扣5分,未按照制度实施的,扣3分,实施记录不齐全的,扣2分;未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登记)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设备备案手续的,扣10分;设备安装和拆卸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告知的,扣5分,起重设备未检测(检验)、验收的,扣5分,检测、验收记录不齐全的,扣3分;现场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的,每起扣2-5分;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扣2-5分;现场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或防治措施实施不到位、没有针对性的,扣2-5分。 |
10 |
|
|
6 |
保险 |
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扣10分;每发现一处在建工程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扣5分,未依据工伤保险对伤亡职工进行赔付的,每起扣5分,未制定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扣5分,未建立工伤、事故处理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扣5分。 |
10 |
|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量化记分标准
类别 |
编号 |
评价项目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考核分值 |
记分分值 |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
1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扣1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10分;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的,扣10分;未建立、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扣10分;未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扣10分;未设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扣10分;未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的,扣10分,制度无针对性和具体措施的,扣2-10分;未按规定建立本企业安全培训制度的,扣10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10分;未建立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的,扣10分;未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的,扣10分,制度无针对的,扣2-10分;未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须企业法人参加的),每次扣5分。 |
100 |
|
2 |
企业技术负责人 |
未配备与企业生产经营内容相适应的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扣10分,配备不齐的,2-10分;未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扣2-15分;未制定本企业安全技术交底规定的,扣10分;无本企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批准制度的,扣20分,未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的,每起扣5分;未建立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制度的,扣20分;未按规定明确本单位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录(清单)的扣20分,每少1起扣10分;未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须企业技术负责人参加的),每次扣5分。 |
100 |
|
|
3 |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
未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的,扣15分,考核不全面的,扣2-10分;未按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施考核的,扣5分;未按本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实施考核的,扣5分;未建立本企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的,扣10分,制度不全面、不完善的,扣2-10分;未建立本企业危险源监管制度的,扣10分,制度不齐全、不完善的,扣2-10分;未制定本企业设备采购、租赁、安拆、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的,扣20分,制度不齐全、不完善的,扣2-15分;未按规定组织检查的,扣10分,检查不全面、不及时的扣2-10分;对检查出的隐患未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的扣10分,每起扣2分;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扣10分,每少1起扣2分;未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落实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扣5分;未按规定制定演练计划和方案并实施的,扣5分;未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参加的),每次扣5分。 |
100 |
|
|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
4
4 |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
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扣5分;未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的,扣5分,未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扣2-5分。 |
10 |
|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扣5分,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或缺少设计计算的,扣2-5分;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的,扣2-5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扣10分,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扣5分。 |
20 |
|
|||
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扣5分,未按分部分项进行交底的,扣5分,交底内容不全面或针对性不强,2-5分。 |
5 |
|
|||
未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的,扣5分,无安全检查记录的,扣2-5分;事故隐患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扣5分。 |
10 |
|
|||
施工人员入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的,扣5分,变换工种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扣5分;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和考核的,每人扣2分。 |
5 |
|
|||
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扣5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扣5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设专人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未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的,扣5分。 |
10 |
|
|||
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扣3分;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5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扣2分。 |
5 |
|
|||
“三宝”、“四口”、“五临边”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2-10分;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扣5分。 |
10 |
|
|||
未制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或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未制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未实施的,扣5分。 |
5 |
|
|||
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扣5分。 |
5 |
|
|||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扣10分;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扣10分。 |
10 |
|
|||
未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须项目负责人参加的),每次扣5分。 |
5 |
|
|||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5
|
施工项目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扣2-10分。 |
10 |
|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扣10分。 |
10 |
|
|||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模板支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高处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10分。 |
40 |
|
|||
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的,扣5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的,扣5分。 |
10 |
|
|||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扣10分;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的,扣2-10分。 |
20 |
|
|||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监督的,扣5分。 |
5 |
|
|||
未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每次扣5分。 |
5 |
|
附件3
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
类别 |
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考核分值 |
记分分值 |
监理企业 |
1 |
未选派具备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扣10分。 |
10 |
|
2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扣10分。 |
10 |
|
|
3 |
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的,扣2-10分。 |
10 |
|
|
4 |
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扣2-10分。 |
10 |
|
|
5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扣2-10分。 |
10 |
|
|
6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2-10分。 |
10 |
|
|
7 |
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扣10分。 |
10 |
|
|
8 |
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扣10分。 |
10 |
|
|
9 |
未按照规定要求向有关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扣5分 |
5 |
|
|
15 |
在办理在建项目安全报监时,未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齐监理资质和监理机构人员的,扣10分 |
10 |
|
|
16 |
未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监理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培训和会议,每次扣5分。 |
5 |
|
附件4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量化记分标准
类别 |
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考核分值 |
记分分值 |
总监理 工程师
总监理 工程师 |
1 |
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扣10分。 |
10 |
|
2 |
未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的,扣5分;未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的,扣5分。 |
10 |
|
|
3 |
未组织编制监理规划或针对性不强,未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的,扣2-10分;未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的,扣5分。 |
10 |
|
|
4 |
未组织审核施工企业、专业承包和分包单位资格的,扣10分;未组织审核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扣2-10分;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扣2-10分;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2-10分。 |
10 |
|
|
5 |
未组织按规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扣2-10分;未组织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扣2-10分;未组织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的,扣10分;未督促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2-10分。 |
10 |
|
|
6 |
未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的,扣2-10分;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手续的,扣2-10分;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设施按合格签字的,扣2-10分;未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的,扣2-10分。 |
10 |
|
|
7 |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存在质量缺陷的,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扣10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未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扣2-10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10分;未审查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或未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的,扣2-10分。 |
10 |
|
|
8 |
未组织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的,扣2-10分。未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或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扣10分。 |
10 |
|
|
9 |
未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的,扣2-10分;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扣10分。 |
10 |
|
|
10 |
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扣10分。 |
10 |
|
|
专业监理 工程师 |
1 |
未参与编制监理规划、未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针对性不强的,扣5-10分,未按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并详细记录的,扣2-10分。 |
10 |
|
2 |
未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或未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扣5分 |
5 |
|
|
3 |
未参与审核专业承包、分包单位资格的,扣5分。 |
5 |
|
|
4 |
未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未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扣5分。 |
5 |
|
|
5 |
未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的,扣2-10分。 |
10 |
|
|
6 |
未处置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扣10分。 |
10 |
|
|
7 |
未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的,扣5分。 |
5 |
|
|
8 |
未组织编写监理日志或未参与编写监理月报的,扣2-10分。 |
10 |
|
|
9 |
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扣2-10分。 |
10 |
|
|
10 |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监理记录的,扣2-10分。 |
10 |
|
|
11 |
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使用期间的定期检测记录的,扣2-10分。 |
10 |
|
|
12 |
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扣10分。 |
10 |
|
附件5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
管理人员登记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
施工企业 |
|
安全许可证号 |
|
企业资质证号企业资质等级 |
|
联系电话 |
|
||
工程类别 |
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 土木工程□ 管线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 |
||||||||
工程规模 |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 |
||||||||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 工程合同价>1亿元 □ |
|||||||||
劳务分包50人以下 □ 50-200人 □ 200人以上 □ |
|||||||||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证书类型 |
证书编号 |
状态 |
操作 |
备注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附件6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登记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
监理企业 |
|
监理资质证号 |
|
监理等级 |
|
联系电话 |
|
||
工程类别 |
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 土木工程□ 管线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 |
||||||||
工程规模 |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 |
||||||||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 |
|||||||||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证书类型 |
证书编号 |
状态 |
操作 |
备注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附件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
企业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地址 |
|
资质证书编号 |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
|||
考核内容 |
日常记分分值 |
记分总分值 |
||||||
无施工项目 |
① |
安全生产管理 |
|
|
||||
② |
安全技术管理 |
|
|
|||||
③ |
设备和设施管理 |
|
|
|||||
汇总分数=①+②+③ |
|
|
||||||
有施工项目 |
④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
|
|
||||
入滇施工企业 |
汇总分数=④ |
|
|
|||||
考核结论 |
合格□ 不合格□(在对应项目打√) |
|||||||
检查人 |
姓名: |
检查时间 |
|
受检(自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
|
受检(自查)时间 |
|
|
(主管部门) |
||||||||
上报人 |
|
联系电话 |
|
上报时间 |
|
附件8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动态
考核年度汇总表
企业 |
|
企业 |
|
安全生产 |
|
联系 |
|
||||
上报 |
|
上报 |
|
联系 |
|
||||||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性别 |
身份 |
证书 |
证书 |
日常记分 |
记分 |
考核 |
检查人 |
备注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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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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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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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动态
考核年度汇总表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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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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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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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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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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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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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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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性别 |
身份 |
证书 |
证书编号 |
日常记分 |
记分 |
考核 |
检查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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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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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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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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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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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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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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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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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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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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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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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汇总表
施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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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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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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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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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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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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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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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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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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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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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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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
|
发证 |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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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安全 |
|
证书 |
|
发证 |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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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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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 |
|
||||||
资质证书 |
|
资质 |
|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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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
证书 |
|
发证 |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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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上监理工程师 |
|
证书 |
|
发证 |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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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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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结论 |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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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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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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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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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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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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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部门 |
|
考评人员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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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施工企业 |
施工企业 |
安全生产 |
资质证书编号 |
考评得分 |
考评结论 |
考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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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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