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落实《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工作措施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坚决贯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根据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南省《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一、金融政策
1.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推行全要素资源统筹,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积极探索创新适用于污水垃圾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省、州、市、县(区)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服务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推动融资服务对接常态化,积极对接相应金融机构开辟评审绿色通道,加快授信审批,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给予最优惠的政策支持,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制阶段提前介入,提供融资融智金融服务。
二、扩大有效投资政策
2.扎实做好重大项目储备。聚焦国家支持方向,结合住建部门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积极配合省发改委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办公室推荐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项目,争取纳入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储备和申报专项债券业务培训指导动员各地用好国家政策,谋划重大项目,积极争取资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治理工程、地下管网排查整治工程、城市更新工程。
3.有效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
4.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督导各州(市)认真排查排涝通道、泵站、排水管网等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存在的过流能力“卡脖子”,雨水排口存在的外水淹没、顶托倒灌,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排水防涝设施缺失、破损和功能失效等问题。推进雨水源头减排工程,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削减雨水源头径流,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建设,提高雨水自然积存、就地消纳比例。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排查城市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防汛安全隐患和车库、建筑小区地下空间等重点区域或薄弱地区防汛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抢险能力。
5.大力推进城市更新改造。落实《云南省城市更新居住品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督促指导各地积极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和专项债券。搭建政企银平台,指导各地做好项目推介和融资工作。确定省级示范项目,逐个推进落实,力争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强督导,定期不定期采取调度、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项目落地见效。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
6.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市更新,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和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项目,精心谋划包装项目,策划一批能够形成规模的大项目、好项目。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资金支持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全力推进滇池绿道建设。
三、促进消费复苏政策
7.督促指导各地落实“一城一策”。指导各城市对标因城施策,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各州(市)及时出台属地政策措施并实施到位。
8.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修订《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贯彻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转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文件的通知》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各地按预售许可证设立监管账户,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9.支持地方和房地产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宣传好对合理住房消费的个人住房信贷支持政策,根据房价和收入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更好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业务作用。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本地主流住房消费对象,如满足省内从小城到大中城市流动的梯度转移人口,以及县城新市民的住房需求等方面做好营销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区域房价水平、市场供需、产品品质等情况合理定价,不恶意降价,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运行。依托行业协会、主流媒体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好线上房地产项目展示,实现线上线下房交会并行。采用鼓励返乡置业、组团宣传等方式,精准推介优秀项目、优质房源,有效促进销售。
10.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落实《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三稳”工作措施建议》,指导各城市因城施策,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任务的实施,消化部分商品住房;鼓励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周期长的城市采取以购代建方式购买市场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1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关于提供的通知》要求,对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给予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支持,有效纾解企业和缴存人困难。
12.抓紧完成“烂尾楼”整治。严格落实整改和复工要求,严防“纸面交楼”虚假整改、“应景式”复工等问题。对烂尾楼整治化解标准和检查要点再进行细化完善,对复工续建项目持续跟踪,逐一实地复核,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对于停建、缓建和有逾期交付风险的商品房项目,制定“一楼一策”方案,明确“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目标任务和风险处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项目有序交付,防范新增问题楼盘,坚决遏制烂尾楼增量。
四、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13.创造企业复工复产良好环境。配合省级相关部门按照“纳税”“获得信贷”等营商环境指标做好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出台的财政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申请留抵退税和获得贷款;推广工程保险保函,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帮助企业减负;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强化培训考试,积极应对行业发展人才需求;加强与工信、商务、交通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建筑材料设备运输有序高效调运,保障项目正常施工,为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环境。
14.全力保障用水用气需求。落实城镇供水企业、城镇燃气企业供应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断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加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困人群及低保对象支持力度。督促指导各地各供水供气企业做好组织实施,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15.持续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工程保证保险险种,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得重复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16.全面清理规范各类保证金。强化日常监督和抽查检查。及时统计和报告各类保证金缴纳情况,全力推进云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各项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盘活存量资金,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遏制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巧立名目随意收取保证金行为,纠正以收代管、以收代服务、忽视企业市场信用和表现的粗放管理方式。
五、优化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政策
17.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推行施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逐步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跨部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按照同一时间、同步开展的原则进行专项验收,实行竣工验收事项“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证”。
18.优化用水用气报装。严格落实供水、供气企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向用水用气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加快“网络化、一体化、智能化”业务咨询办理,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加快建设项目用水用气网上办理落实。全面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水电气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打击供水、供气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行为;打击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市场主体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水、供气供应量的行为;打击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9.促进建筑业市场主体倍增。督导各地落实《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加快市场主体倍增培育,着力做好企业入库工作;强化项目跟踪服务,创造企业入库有利条件,助推市场主体多起来、活起来、强起来;加强督导调度、灵活运用评比通报、约谈等手段,压实属地责任,保障倍增任务落实;积极引导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或与外省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本地重大项目建设,助推企业发展。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20.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聚焦“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目标,加大7度及以上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力度,积极做好“政府救助平台”农危改申请服务事项,及时将动态新增和“政府救助平台”中符合条件的农户房屋纳入实施改造,解决住房安全有保障问题,加快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21.抓好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落实《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持续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百日攻坚”行动;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全面排查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风险隐患,切实摸清底数,建立重大安全风险基础信息清单,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精准治理;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压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持续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两类”场所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努力实现稳定经济大盘与“发展要安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