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努力走出一条独具云南特色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道路,助力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加强传统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彰显民族特色、促进发展利用为核心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一)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发展利用。统筹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严禁大拆大建和破坏性开发建设,在能保即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合理挖掘利用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努力实现融存续于发展。
2.规划引领,分类施策。结合当前实际和长远发展,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交通条件、传统文化、民族特色等要素,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轻重有度、缓急有别,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采取差异化保护发展模式,避免无序建设、盲目开发和千村一面。
3.活态传承,突出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街巷肌理、环境格局的同时,更加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凸显云南山水资源优势和少数民族特色,努力保持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特性和延续性。
4.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让村民共享保护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适应新时代需求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态势基本形成,创建一批引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在全国享有盛名的传统村落。到2030年,适应新时代需求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长效机制全面建立,传统村落的文化内涵、民族特色和生态价值得到充分彰显,全省传统村落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发展利用。
二、重点任务
(一)有效保护
1.健全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全省传统村落分级保护发展体系,对已纳入国家名录的传统村落进行重点保护,严控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各类建设活动,杜绝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等违法违规的破坏性建设行为。对其余传统村落要加快建立省、州市、县三级名录保护机制,制定出台认定标准和保护办法,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和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进行普查建档和挂牌保护,分批分级公布保护名单。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及时组织编制或修编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加强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有效衔接,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并加强执行监管。建立健全传统村落退出警示机制,对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价值严重受损的情形提出警告,对失去保护价值的村落按程序予以除名。
2.传承传统文化。深入挖掘、真实保护传统村落中的农耕文化、民俗文化、传统技艺、民族语言、民族歌舞和服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名录保护体系建立和传承人认定等工作。加强传统文化依存场所和载体保护,支持开展有关活动,将优秀传统文化做精做深。加大云南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特别是沿边跨境少数民族、15个独有民族以及多民族杂居传统村落的保护力度,避免任何一个少数民族的原生态聚落空间发生消亡。
3.加强风貌管控。加强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预留新增人口建房空间,避免“插花”混建和私搭乱建,对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严重影响整体风貌的破坏性建筑,采取迁出、置换、补偿等多种方式予以拆除或整体改造。以传统村落中的公共空间节点、传统建筑和新建民居为重点,对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建筑文化等进行深入提炼整理,提升规划设计和民居建筑设计水平,加强传统元素应用,确保建筑风格与村落风貌协调融合、相得益彰。
(二)科学发展
1.提升设施水平。结合传统村落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生态承载力和资源承载力,统筹开展道路、水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健全适宜传统村落的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体系,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有条件的传统村落逐步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卫生户厕全覆盖。加强地震、火灾、地质灾害、避险疏散等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强化传统村落安全保障。鼓励在保持原有结构形式和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对传统建筑内部进行提升改造,更新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并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在村落内适度配置商业、旅游等服务设施。
2.坚持分类发展。结合实际、明确定位,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将传统村落以不同的发展方式进行分类,实施差异化发展。对于传统文化价值较高而区位条件较差的传统村落,由各级政府统筹资源力量,暂以保护为主,逐步创造发展机遇。对于传统文化价值较高且区位优势明显的传统村落,鼓励引进社会资本进行保护性开发,重点打造、快速发展,努力开拓特色产业反哺村落保护、村落保护带动特色产业的良性发展道路。
3.开展试点示范。积极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示范村、示范县、示范区的评定工作,对传统村落数量较多、保护发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传统村落集中连片地区给予大力支持,形成具有较高认知度和较大影响力的云南传统村落品牌,全面推动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加大对部分具有代表性沿边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和开发开放力度,加强与周边国家在保护发展方面的合作交流,将一批沿边传统村落打造成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传统文化高地和乡村振兴窗口。
4.培育特色产业。充分发挥传统村落优势资源,按照“一村一品”“一村一业”大力扶持发展高原特色农业、健康养老、传统手工艺等特色产业。围绕大滇西旅游环线、茶马古道、南方丝绸古道(蜀身毒道)等重点旅游区域打造一批传统村落特色旅游线路,大力发展以传统文化和民族风情为主题的旅游文化产业。
5.强化数字引领。依托“数字云南”建设,逐步提升传统村落网络设施水平,完善信息终端和服务供给,支持5G技术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示范村中优先推广运用。利用物联网、互联网等现代技术,通过传统村落数字化服务平台、数字博物馆建设,以及数字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手段,促进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形成“数字化+传统村落+”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实现传统村落的多维延展,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数字化转型,将部分具备条件的传统村落融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全域旅游智慧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进一步健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做到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监管到位。
(二)政策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在机制完善、财政支持、用地保障、产业发展、企业参与等方面完善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好税收政策,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三)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整合专项资金,争取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强对传统村落中长期信贷支持,强化县域内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对一批保护发展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传统村落要倾斜支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技术保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技术的研究整理,加强对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指导咨询机制,组织有关专家提供保护发展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人才保障
组织基层管理人员和村民开展传统保护、产业发展、旅游开发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培育非遗传承人和传统工匠,逐步实现传统建筑工匠和文物建筑修缮专业人员持证上岗,促进优秀传统技艺传承与创新。持续推动设计下乡,支持和引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设计院所和科研机构的优秀设计人才深入传统村落开展工作。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人才培育,形成一支理念先进、业务过硬的保护发展队伍。
(六)宣传保障
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媒体宣传、书籍出版、影像制作、专题推介、活动组织等多种形式和举措,大力加强传统村落宣传展示,普及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和建筑文化保护知识,积极宣传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营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pdf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