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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社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工作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8-11-23     点击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地震局  云南省气象局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整合社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

审批服务流程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文化局、安监局、民宗局、地震局、气象局、人防办,州(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3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8﹞23号)要求,推进“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行动实施推动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经研究,现就整合社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缩减项目审批时限

2018年12月底前,社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从申请核准或备案到获得施工许可全流程、各环节的政府审批总时限不超过80个工作日。昆明、曲靖等地不超过50个工作日。

二、划分项目审批阶段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各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区分普遍必要及特殊情况的不同,将项目审批服务环节划分为基本必备和非基本必备两种情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基本必备审批服务事项包括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3)项目核准;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4个环节,审批时间38个工作日。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基本必备审批服务事项包括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3)抗震设防专项审查;(4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审批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5)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9)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0个环节,审批时间42个工作日对于基本必备以外的其他行政审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以及备案等事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区分不同类型,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昆明市、曲靖市审批时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减,总计不超过50个工作日,各环节审批时间由昆明市、曲靖市细化安排。

四、合并审批服务事项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服务事项,应整合为一个事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等。将建设施工许可阶段的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结果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并适时推送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其出具的审查结果负责,相关部门在实施有关行政审批时,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

五、调整项目审批时序

推行由各地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只保留对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两项前置要件进行核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六、推动实行并联审批

严格执行并联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评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核)、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等实行并联审批,不互为前置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并联审批。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并联审批

七、大力精简证明事项

各级各部门要清理各类不合理前置条件和搭车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关信息,不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办理项目建设审批事项中采集的涉及当事人的数据必须向当事人或企业委托人开放。当事人或委托人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到的自身信息,必须作为受理依据。

八、减少项目审批环节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坚决取消不符合上位法不合规的审批事项,梳理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不再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创新项目审批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整合项目审批流程,缩减项目审批时限,积极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项目审批环境。省级各部门要主动服务基层,支持鼓励基层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全省项目审批时间砍一半行动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及时清理、修改和完善部门规章,为各地区改革创新提供及时有力的政策支持。

对于工作推进不力、不认真执行整合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相关规定,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社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doc

               关于整合社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工作的通知.pdf

 

 

                                20181113   

 

(此件公开发布至县、市、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