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12-26     点击数: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清廉云南建设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云南省重大项目审批监管“阳光行动”2025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的主要任务及措施第(四)条提出:“纠治擅自变更设计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违规行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为《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暨“清廉住建”建设“惠民行动”工作方案》的整治重点内容,为完成好此项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出台《管理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全省实施,规范全省勘察设计变更行为。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三)《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423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变更范围及流程、变更管理、附则。

(一)明确了勘察设计变更定义。第二条规定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二)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的行政区域范围。第三条规定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明确了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范围及实施流程。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参照《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清单》,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第十条规定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进行一般变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但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46号令修改)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四)明确了项目参与单位工作职责。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勘察设计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变更,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以及移交工作。第十八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进行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明确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第二十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重大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监督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一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充分借鉴了重庆、福建、成都等地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有关做法。二是划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中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的范围,规范了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的实施流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责任主体在勘察设计变更中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三是《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将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