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策解读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4-12-13     点击数:    

2024128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建规〔202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备〔2024123号)审查通过,于111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等工作要求,现对《决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2421号)、《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函》(云司函〔202476号)要求,结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关于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对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3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起草了《决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宣布失效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燃气专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城〔2000231号)、《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6号)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均已届满。同时,《云南省燃气专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建城〔2000231号)和《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的内容及工作要求被上位法所包含,《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6号)部分内容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要求相抵触。应宣布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204号)涉及新设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限制性条款,缺乏上位法依据,部分条款不符合实际工作情况,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予以废止。

(三)修改7件规范性文件。一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19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1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192号)4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但内容仍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继续执行,因此对标题作相应修改。二是《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3号)第十五条第(三)项、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第3项的规定,因此予以删除。三是根据上位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情况,结合“放管服”改革和“党建引领物业管理”等工作要求,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192号)中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取消现场审核环节,细化管理规定,强化规定可操作性。此外,根据上位法立改废情况,还对以上规范性文件中引用的法律名称和条文顺序进行了修改。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44月、5月、6月、8月组织各处室(单位)开展了4次专项清理,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38件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分解到责任处室(单位),明确清理目标、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经处室(单位清理提议反馈并共同研究,形成《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825日召开第一次专家论证会,1015日征求各州(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城管局、水务局等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28条,其中27条为无意见,部分采纳1条意见)并同步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1025日组织召开第二次专家论证会暨风险评估评审会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241030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2024111日,经厅务会集体讨论审议通过。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文件执行日期说明

决定》公布日期为20241111日,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