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监理评标办法》”),对适用范围、指导思想、依据、原则和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对类似业绩的设置、编制工程量清单、公布招标控制价要求,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评标规则、专家入选条件、评标委员会义务及职责;初步评审内容和否决投标条件、详细评审内容及信用评价评级结果的运用、评标打分具体办法以明确。
一、出台背景
招投标制度是建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日趋完备。随着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招投标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评标办法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修订和完善评标办法,加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关于“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技术规范”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了《监理评标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切实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等部门规章和标准,借鉴了兄弟省份特别是经济发达省份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先进经验和做法,6月底形成了《监理评标办法(初稿)》。
7-9月,我们组织省内部分建筑企业对《监理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与会企业对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建议,经进一步梳理完善形成了《监理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10-11月,2次通过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社会、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2次召开专家论证会,面对面听取招标投标专家的意见建议,充实和完善相关条款;书面征求招标代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行业协会和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以及住建部、省发改委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报经政策法规部门作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查后,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解读
《监理评标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对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一是明确了《监理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评标活动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和行政监管部门;二是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评标规则、专家入选条件,评标委员会义务及职责;三是明确了监理评标程序、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及评标打分具体办法。
第一条明确《监理评标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明确《监理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监理评标办法》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条明确监理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第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
第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抽取方式。
第八条规定评标专家的入库条件。
第九条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条件。
第十条明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产生和权利。
第十一条明确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违规情形和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明确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对评标工作的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评标委员会评标准备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明确评标委员会对政策文件和招标文件理解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
第十七条规定评标程序的内容,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条规定评分修正原则。
第二十一条明确经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的来源。
第二十四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规定《监理评标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明确《监理评标办法》的执行时间,原评标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