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03-10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4〕33-1号

 

被处罚单位:昆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W376

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地址:XXX

2024年9月11日,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星空云著(KCPL2019-3-A4)一期项目2期(装修)工地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高坠事故。根据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为一般事故。昆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精装施工单,教育培训方面不到位,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昆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本机关2024年12月24日依法向昆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4〕33-1号),昆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938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昆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昆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20000XXX30日,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暂扣起始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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