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2024〕5-2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X领
身份证码:53038XXXXXXXX8207X
地址:XXX
2023年11月2日,本机关收到云南出入境XXXX总站关于反映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函件。经调查核实,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班洪边境派出所等9个基层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第一期施工招标第七标段:文山边境管理支队天保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投标,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编造了发包方为鲁甸县公安局、承包方为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鲁甸县公安局综合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虚假业绩资料。案涉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等流程,确定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项目中标人。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杨X领作为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制作并上传上述虚假业绩资料参与案涉项目投标,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向杨X领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4〕6-2号),杨X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36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杨X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19398.71元)百分之五的罚款,即969.94元(玖佰陆拾玖元玖角肆分)。上述罚款,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备注:缴纳罚款前请先至本机关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8日
本机关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邮政编码: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