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03-06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4〕5-1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XXXXXXXXXAJ7C

法定代表人:杨X

地址:XXX

2023年11月2日,本机关收到云南出入境XXXX总站关于反映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函件。经调查核实,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班洪边境派出所等9个基层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第一期施工招标第七段:文山边境管理支队天保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投标,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编造了发包方为鲁甸县公安局、承包方为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鲁甸县公安局综合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虚假业绩资料。案涉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等流程,确定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项目中标人。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处罚罚款的行为。

本机关202513日向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4〕5-1号),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36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中标项目金额(3879741.7)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9398.71元(壹万玖仟叁佰玖拾捌元柒角壹分)。上述罚款,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备注:缴纳罚款前请先至本机关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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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