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4-04-17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39-2

 

被处罚单位:云南锋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7ERX7F7Q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街道天成社区文风小区19号天成商业街11005

2023321日,腾冲市校园后勤一体化服务保障基地建设项目中,劳务木工私自驾驶装载机,因操作不当连人带车坠落至6米高的外围挡墙下,造成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腾冲市校园后勤一体化服务保障基地建设项目“3·21”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腾政复〔202375号),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云南锋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24日向云南锋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39-2号),云南锋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云南锋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暂扣起始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326

 

行政机关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

联系人及电话潘韦帆、潘昱锦087164336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