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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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行罚字〔2022〕38号
当事人:云南朝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Q3RBJ7C
法定代表人:阚妮娜
经查,云南朝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云南朝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保山市隆阳区喜玲大酒店装修装饰工程、玉溪市红塔区丰启大酒店装修装饰工程业绩造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普洱市思茅区百通盛大厦消防工程、曲靖市麒麟区阳创商务大酒店消防工程业绩造假。云南朝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1月4日向云南朝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36号),云南朝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云南朝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云南朝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云南朝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