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3-02-20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3〕1-3号
被处罚人姓名:董×华
身份证号:530111××××××××2015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椒树上村安置小区一标段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为较大事故,董×华作为宣威市欣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1月25日向董×华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3〕1-3号),董×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董×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号:云建安A(2021)0000371-03)。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