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3-01-18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226-4

 

被处罚人姓名X武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1376

202217日,昆明市安宁市新城吾悦广场5号地块项目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X武作为该项目专职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121X武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26-4号),X武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X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号:云建安C1(2017)01038786个月,暂扣起始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2023年1月12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