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2022〕23号
被处罚人:普X洋
身份证号:530427XXXXXXXX051X
经查,普X洋与北京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至今。普X洋通过中介公司,于2020年12月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初始注册在云南品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至云南柳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X洋在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时,隐瞒与北京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合同关系,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欺骗取得注册证书,普X洋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此外,普X洋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违法行为的情形。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9月1日向普X洋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23号),普X洋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普X洋注册(注册证书编号为:云2532019202131323),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同时,对普X洋处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