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2022〕20-4号
被处罚人姓名:方X安
身份证号:321027XXXXXXXX4514
经查,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建设中,方X安于2016年6月承揽该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合同金额为680万元。方X安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6月16日向方X安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14-4号),方X安于2022年6月21日以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为由提出听证申请。因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违法行为未超过2年,方X安于2022年7月14日撤回听证申请,同时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书。经研究,方X安提出的减免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方X安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处罚款68000.00(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