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2-07-29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216

 

被处罚人姓名:杨×涛

身份证号:533023XXXXXXXX3719

经查,杨×涛20212月获得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证书,于20219月初始注册在云南仟壹升建筑有限公司并获得注册证书(编号:云2532021202163633。注册完成后,云南仟壹升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杨×涛2.8万元。根据腾冲市公安局关于他人使用伪造的毕业证帮助杨×涛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相关情况告知函》,杨×涛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提交的安徽建筑工程学校中专毕业证书系伪造。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杨×涛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同时,杨×涛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大写:叁万元)的罚款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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