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2-01-04     点击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202116

 

被处罚单位:云南硕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云南泓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CBF87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江东和谐家园C12608

经查,20216云南泓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云南硕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硕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4月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云南硕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宜良县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新平公司生产调度大楼智能化建设项目业绩造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石屏天源酒店消防工程、云南省烟草公司西双版纳州公司消防系统集成升级改造项目业绩造假。云南硕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云南硕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云南硕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云南硕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大写:叁万元)的罚款。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办理撤销资质相关事宜。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