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1-12-16     点击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202113-2

 

被处罚人姓名:张×  身份证号 5303XXXXXXXX0331

     经查,昆明市盘龙区金刀营城中村改造项目A5地块一标段工程由云南璟睿同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工程包括7891013号楼。该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910号楼建至主体结构6层,其余楼栋处于基坑施工阶段。云南璟睿同顺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云南璟睿同顺置业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三的罚款(16023万元×0.013=208.3万元,大写:贰佰零捌万叁仟元)。

张×作为云南璟睿同顺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上述违法行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208.3×0.1=20.83万元,大写:贰拾万捌仟叁佰元)。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2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