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1-06-15     点击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20212

 

被处罚单位名称:昆明禄劝裕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09753376R住所:云南省禄劝县鼎诚佳园小区十七幢

经查,昆明禄劝裕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所提交资质申请材料中,乌兰淖尔镇供水厂建设工程、乌达镇供水厂建设工程、皇冠路管网排水改造工程、先锋街市政道路新建工程、解放路市政综合工程、胜利街市政综合工程为虚假业绩。昆明禄劝裕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撤销昆明禄劝裕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昆明禄劝裕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昆明禄劝裕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3万元的罚款。

昆明禄劝裕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办理撤销资质相关事宜。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6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