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1-06-15     点击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20213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9536835XR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泰龙商场B1-1号

经查,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8月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达宇机械制造厂生产车间建设工程、天骄熙岸小区2#楼建设工程为虚假业绩;所提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呼和浩特市金河供水厂建设工程、玉泉区城市供水厂建设工程、三里营街管网排水改造工程、六中前街市政道路新建工程、五塔寺西街市政综合工程、文庙街市政综合工程为虚假业绩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撤销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3万元的罚款。

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办理撤销资质相关事宜。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6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