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202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南龙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97LT54,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团山路结居园小区3幢。
经查,云南龙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所提交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印象·林郡6#工程、新建天豆食品生产厂房二期工程为虚假业绩;所提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玉泉区石羊镇供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玉泉区长和镇供水厂新建工程、玉泉区滨河南路一段管网改造工程、玉泉区纬二路排水管网工程、玉泉区大玉石路道路改造工程、玉泉区新生街市政道路工程、玉泉区小西街道路改造工程、玉泉区西顺城街道路综合改造工程、玉泉区工业大道市政道路改造综合工程为虚假业绩。云南龙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撤销云南龙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云南龙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云南龙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云南龙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办理撤销资质相关事宜。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