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85号提案的答复
云建城函〔2021〕49号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285号提案的答复
杨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商业停车场非营业时间(夜间)对居民停车优惠开放的建议》(第285号),已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市加速发展,城区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停车难、停车收费纠纷与收费流失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改善全省城市停车环境,推动城市停车资源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相关要求,云南省各州市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建管并重”的原则,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科学统筹规划。针对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缺少规划依据、建设底数不清等问题,认真谋划、统筹协调,各州市编制了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布点,明确建设任务。为加快项目的顺利实
施,落实紧张的土地资源,采用划拨、出让、租赁等多种形式供地,将部分功能搬迁腾退用地、闲置用地等用于停车场建设。在规划停车泊位配建比时,优先考虑立体停车场、智慧停车场的建设,根据城市道路宽度、车流量等因素,逐年在城市道路边增加划定停车泊位。
(二)大力推进项目建设。按照“规划一批、论证一批、建设一批”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项目建设,将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作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棚户区改造、“美丽县城”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补短板、提品质的重要方面,多管齐下,统筹推进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
(三)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推进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作用,不断完善各项优惠政策,逐步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使社会资本成为停车场建设的主要力量,将一定数量的储备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停车场建设和经营单位实行严格监管,确保市场良性发展。落实相应财政、税收、金融政策,结合停车场项目特点,鼓励由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采用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
二、存在的困难
一是项目选址难度大,用地落实困难。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城市(县城)公共停车场地规划建设滞后,停车泊位较少,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各州市虽然已经编制完成专项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在城市建设项目中,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困难,未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发展。二是建设形式单一,建设资金不足。当前,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资,上级补助建设资金有限,地方自筹资金压力较大,市场化程度低,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招商引资难度较大。三是停车资源整合度低。现有公共停车场建设主体单位多,运营管理散乱,公共停车场经营效益较差、周转率较低,停车资源未能充分共享,运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涉及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等多个部门,需加强部门协作。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加强部门联动,共同推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二是把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进行统筹,在城市规划中进一步合理预留城市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并依据城市规划强化项目用地管控,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切实解决项目落地难的问题。三是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新建和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支持采取PPP、BOT等方式实施城市公共综合停车场项目,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不对停车场规模做下限要求。四是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加强引导,鼓励开发使用地下空间,接合人防设施的建设设置地下公共停车场,同时也鼓励设置独立的立体停车库,利用地下空间设置的公共停车场以及独立设置的立体停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五是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运营管理,提升经营服务水平。推广智能化、信息化手工段,充分利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实时通信和图像识别技等技术,建立高效动态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六是围绕加快推进“数字住建、智能住建、智慧住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结合“一部手机游云南”,通过运用“互联网+智慧停车”现代信息通信手段,搭建智慧停车系统平台,推进智慧停车及扫码收费管理工作,实现扫码收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与交警、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国资委等部门协调沟通,不断提高城市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人性化水平,逐步解决城市“停车难”“治理难”等问题,助推“健康生活目的地”,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城市建设处张建军,0871—6432199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