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55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1-07-27     点击数:    

 

云建函〔2021〕37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355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云南省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云南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建议》(第355号)已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工作,充分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充分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云南省打造“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等相关部署,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编制完成了《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云南省空间规划暨国土规划》《云南省沿边城镇布局规划》《滇中城市群发展规划》《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结合补短板强弱项,对全省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城镇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配套设施供给等提出统筹协调发展谋划,在实践中结合部门职责有序推进。同时,与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城镇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市场体系、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城


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一体化发展,科学构建城镇发展新格局。

(三)开展2020年度城市体检和统筹推进城市更新。一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围绕“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等8个方面50项指标,2020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指导昆明市开展城市体检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全省其他州(市)找出弱项和短板,提出城市问题的“诊疗”方案。二是统筹推进城市更新。推动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号),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传承历史文化,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健全“市、区、片区、邻里、街区”五级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打造方便快捷的“15分钟生活圈”。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继续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按照“滇中崛起、沿边开放、滇东北开发、滇西一体化”的空间布局思路,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各类底线的基础上,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跨越式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新格局。做好全省新型城镇化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实施《滇中城市群发展规划》等省级重点规划,促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同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

二是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云南特色的县城、乡镇、特色小镇等建设。积极配合省发改委做好现有云南特色小镇三年品质提升工作。引导县城、乡镇加强特色化建设,特别是在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特色风貌引导、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积极引导各州(市)做好“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工作,逐步减少“城市病”,为新型城镇化高品质配套供给、人居环境提升以及城镇面貌提升等提供有力支撑。

充分发挥全省独有的山水、自然等资源优势,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的前提下,优选适宜的海拔,紧密对接企业,通过康养业态构建,从项目定位、功能、布局、形态设计方案等方面推进康养小镇建设,助力云南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和国际康养旅游示范区建设。

三是进一步提升县城和城镇功能品质,完善基础设施供给。加强县城和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号)相关要求,统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分期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社区和城中村等改造。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加强城市治理中的风险防控。继续加强城镇道路、供水、排水、环卫、防洪排涝、抗震、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进高品质绿色建筑建设,因地制宜引导州(市)建设海绵城市、园林城市或花园城市等,完善公共服务。加大历史文化保护力度,修复山水城镇传统格局和肌理,传承城镇历史文脉。加快城镇风貌改造,塑造特色风貌。

四是全力做好相关工作配合,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完善城镇化体制机制建设,增强云南城镇化发展动力。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职责,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型城镇化发展工作,继续完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配套工作机制,推进城镇精细化、特色化管理。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市场体系、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财政税收、公共服务、人口流动与市民化保障等内容,做好全力配合,推进城镇化要素保障。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524 

(联系人及电话:城市设计与名城处,康佳意,15969423391087164321358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5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