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43号提案的答复
云建执函〔2021〕64号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143号提案的答复
陈景苏委员:
您提出的《实施做好垃圾分类》的提案(第143号),已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的工作
(一)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工作方面。省教育厅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工作的通知》,启动实施“小手拉大手”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认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职责,积极主动作为,组织社区、物业、环卫部门进行专题培训,组织志愿者入户开展民意调查、与小区居民签订生活垃圾分类承诺书,让小区居民熟悉垃圾分类方法,引导和督促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提高垃圾投放的准确率,助力社区“新时尚”。其中,昆明市制定了《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2019—2035年)》,一是切实从娃娃抓起。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已将垃圾分类内容纳入学校教学体系,开展专项考核,同时,编写全市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分类知识读本,在全市学校印发学习。二是示范带动,教育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主城各区均积极推进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复制推广。西山区高支队小区480户全部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带动周边部分单位和小区参与到垃圾分类中来,参与户数达到520户。
(二)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方面。根据国标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为4大类11小类:有害垃圾(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可回收物(琉璃、塑料、金属、纸张、织物)、其他垃圾。根据省人民政府出台《云南省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2020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截2021年5月,全省新增设置分类投放设施29921余套、分类收运车辆263辆;改、扩建分类中转站24座。
二、主要存在困难
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尚在起步阶段,2017年昆明市列入全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46个重点城市,开展了相关工作,但由于全省宣传工作不够到位,管理制度缺失,分类设施匮乏,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公众分类意识较弱。受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公众参与垃圾分类的意识比较弱,目前全省各个城市、县城虽在主要街道均摆放了蓝色的“可回收”垃圾桶和黑色的“不可回收”垃圾桶,但全民参与度不高、知晓度不够、分类意识不强,导致分类垃圾桶形同虚设。二是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缺失。目前,全省仅昆明市出台了《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积极招募督导员、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宣传、指导,对违反分类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街道、社区、民间层面有干劲,也有方法,但政府缺乏制度引导,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效;从全省层面来看,在一些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回收再利用仍然是以自发形成的拾荒人员为主,虽然将废弃物转化成为新的资源,但缺乏规范监管、检验和约束,没有构建完整垃圾资源再生利用产业体系。三是垃圾分类设施匮乏。全省现建有垃圾中转站304座、转运能力9300吨/日,配备市容环卫车辆2585台,仅能保证日常生活垃圾清运;除昆明市建有1座有害垃圾处理场并基本实现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外,其余城市、县城、乡镇仅在部分地段摆放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设施极度匮乏,导致源头分类与前端投放、中端运输、末端处理无法有效衔接,垃圾“先分后混”问题十分突出。缺少塑料垃圾的回收分装制度。
三、下步推进措施
在下一步工作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督促指导各州(市)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聚焦关键环节,快速启动地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是完善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督促指导各州(市)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运输体系,切实解决垃圾分类投放后出现“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等问题。二是建立完善垃圾分类体系。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中的类别、图形符号、说明、颜色等,在城市主要街道、居民小区、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配备一批标志清晰的“四分类法”垃圾收集容器,优化布局垃圾箱房。三是引导居民形成分类意识。按照“户收集、村清运、集中处理”和“卫生有人搞、垃圾有人扫”的工作目标,结合疫情防控,大力宣传引导培养垃圾分类良好习惯,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引领整个社会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处,刘飞,13388807817)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