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07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1-07-27     点击数:    

 

云建更函〔202151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0807号建议的答复

 

吕燕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提案(第0807号),已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落实情况

(一)云南省出台的主要政策。201912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建城〔2019213号),对城镇老旧小区认定范围、工作目标、改造方式、改造内容、审批流程、组织实施、组织领导、任务考核、资金筹措、联动机制、宣传引导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该《指导意见》提出以改观小区面貌、改善房屋功能、改造基础设施、改优居住环境等四大项为改造内容,明确条件允许的,可加装电梯等内容,加装电梯项目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内容之一。此外,在《云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中对原有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基础类、提升类、完善类等事项提出了标准规范、工作措施和管理要求。

(二)政策落实情况。《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建城〔2019213号)要求各地探索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机制,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产权单位出资、政府债券融资、社会资金参与、金融机构可持续支持等方式,发挥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电梯安装投资、运营和管理。要求各地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共同维护老旧小区改造后的成果。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办理落实,现向您逐条回复:

(一)立法立标,政策扶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201911月向16州(市)下达《云南省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及《云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与20207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一致,在现有规章基础上,针对老旧小区改造制定了配套贯彻措施。从改造主体、改造模式、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同时要求省级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和投资定额标准,为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要明确省级补助资金的标准,支持地方政府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目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在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研究出台《云南省关于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在文件内明确片区管线单位出资义务和工程责任,把内容细化分解到各管线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2020518-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6个调研工作组就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情况对16州、市进行全面覆盖调研督导;6月,配合省政协对昆明市、大理州、普洱市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调研;720-2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政府督查室对昆明、玉溪、红河,楚雄四个州(市)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专项督查;728日,参加省政协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专题协商视频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查专员柳明林对政协委员、有关领导提出的问题现场作出回应;8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会议,会议通报了截至7月底各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情况,并再次安排部署6个调研工作组分赴12个州、市开展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情况调研。

(二)多方筹资,共同参与。按照“政府补一点、居民出一点、社会投一点”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除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银行系统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按照“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行动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发动居民积极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和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经营,负责后续维护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鼓励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

    (三)因地制宜,分类改造。全省129个县(市、区)摸底排查申报需要改造7161个小区、72.76万户,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20191582个小区、15.06万户改造任务已经完成,20202233个小区、18.06万户已基本完成,其余在“十四五”期间改造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对符合国家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片区,指导各州、市把一个或多个老旧小区与相邻的旧城区、旧厂区、棚户区、城中村等项目统筹谋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降低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成本,补齐补足城市功能缺陷、撬动后续综合开发,促进新老城区功能匹配、协调发展,重点打造一批后续综合开发建设,能够提供较高品质的环境、交通、商业、公共服务,形成在推动城市内涵式发展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片区。

    (四)创新机制,治管并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指导各州(市)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同步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小区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及居民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建立健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改造后的小区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5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城市更新处,达利;13577333555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5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