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三次会议第509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20-10-21     点击数:    

 


 

政协云南省次会议

509提案的答复

郭湘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人工作生活待遇的提案509提案已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会办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关心关爱环卫工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各县(市、区)设立环卫工人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综合环境卫生成为城市人居环境品质及城市风貌形象的重要评价及考评标准,市政环卫保洁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突显,对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现实社会中,对环卫行业的行政监管尚不健全,社会认同度较低,环卫工人收入、劳保及福利待遇均严重偏低。据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各县(市、区)设立环卫工人节,旨在能够通过组织承办相关主题活动及行动,引发礼会各阶层对环卫行业、环卫事业及环卫工人的广泛关注,让所有公民深入了解自觉参与、主动维护公共环境清洁卫生的社会责任和行为准则;能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社会对环卫工人的尊重和关怀,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凝聚力,更增强环卫工人的社会认同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截至目前,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空港经济区、高新区、度假区、经开区、东川区、晋宁区、安宁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红河州开远市,以及昆明市所辖嵩明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彝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红河州红河县设立环卫工人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每年均有出席参加昆明市主城举办的环卫工人节,发表讲话并慰问工人代表。各地举办环卫工人节以来,不仅显著提高了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体现了党和政府、社会对环卫工人的关怀和尊重,更有效增加民市民保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意识,逐渐形成了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社会风尚,促使公众尊重并珍惜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积极主动为创建干净、卫生、整洁、优美的公共环境尽分内之责和一已之力。同时,城市市容市貌有了较大的改善,环卫工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和提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形成企业关爱环卫工人,环卫工人热爱企业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法律“五进”活动,送法律法规政策进街道(社区)、进企业,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以及检查、调研等机会,进一步加强对环卫行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通过集中宣传、上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培训授课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环卫行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提升环卫企业的依法用工意识,依法依规保障环卫职工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提升环卫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中开展稳定劳动关系和谐共生行动,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全力稳就业、保就业,强化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和谐共生、合作共赢理念。推动环卫企业和职工形成利益共同体,齐心协力应对危机,促进实现环卫工人体面劳动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省总工会自2019年春节开始,下发了有关通知将环卫工人纳入送温暖全覆盖范围,逢元旦春节、中秋国庆,均向环卫工人、保安员、快递员等“八大群体”以发放慰问金的形式,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关爱(送温暖资金既慰问金由省总工会按照200/人安排资金,州市、县各级工会按总额不低于200/人配套资金,按照不超过500/人的标准进行慰问)。同时,已将部分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纳入困难职工帮扶系统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帮扶救助。

二、关于您提出的“提高工资待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了环卫行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为全面精准掌握全省环卫工人队伍状况实际情况,了解环卫工人群体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全面做好行业行政管理和服务型政府共建并行,有效促进全省环卫行业劳动关系和谐和职工队伍稳定,201910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省总工会共同参加的环卫行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提供了《云南省城市(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表》,委派省环境卫生协会提供了全省环卫行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和相关情况,为后续争取、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制定法规政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了对环卫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环卫工人技能水平。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和高校等资源开展职业培训,构建起了覆盖全省的职业培训网络,为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搭建了终身职业培训服务体系。同时也为广大劳动者建立起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成才通道。技能人才放到与专业技术人才等类人才同等重要的位置,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鼓励环卫企业和环卫工人积极开展和参加职业能力培训,不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和相应待遇。同时,加强对环卫企业的指导服务,不断规范环卫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是继续健全和推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并落实最低工资标准,适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截至目前,我省已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2011年的950元调整到2018年的1670元,年平均增幅8.39%;从2010年至2019年我省连续10年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2019年公布的云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情况为:2019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上线为11%,下线为3%二是继续改革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网上申报备案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环卫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推进环卫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三是依托企业薪酬调查制度,探索发布环卫相关行业、相关职业(岗位)的薪酬指导信息,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环卫工人工资水平。四是在环卫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评价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环卫企业招用农民工行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环卫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省总工会度重视环卫工人队伍建设及环卫工人待遇问题,2018年向省政协提交了《关于高度关注我省环卫工人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切实保障环卫工人劳动经济权益的提案》。《提案》针对我省环卫行业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社会保障程度低,环卫工人待遇偏低,家庭生活普遍艰难,工作苦、脏、累,健康、安全隐患突出,社会认同度低、社会地位不高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呼吁多部门联合建立整治机制,全面推动环卫行业劳动关系合规合法;呼吁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坚决实行最低工资制,切实落实环卫工人各项保险的购买;成立环卫行业协会,推动环卫行业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健全;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劳动保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等5个方面的工作建议。同时,为全面精准掌握我省环卫工人队伍状况实际情况,了解我省环卫工人群体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需求,更好做好工会服务环卫工人群体的具体工作,有效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和职工队伍稳定,委托了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2018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环卫工人队伍状况调查。通过调查,摸清了我省环卫行业及环卫工人队伍的基本情况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形成了《云南省环卫工人队伍情况调查报告》,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提出的“以提质增效为重点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任务要求,深化开展环卫行业集体协商工作,全面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省总工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于201912月制定下发了《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在环卫行业开展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昆明、大理、曲靖三个州市为试点单位,开展以集体协商形式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试点工作,省总工会专门下拨资金为试点工作提供保障。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来看,三个试点州市以集体协商的形式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效明显,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得到明显提高,社会保险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环卫工人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有明显改善,有效促进了环卫工人社会认同度的提高。

三、关于您提出的“改善工作条件”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动提高环卫工人工作生活待遇:一是在总结昆明、大理、曲靖三个试点州市以集体协商形式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更加科学、系统的工作方案,加强对下工作指导,适时在全省范围内铺开环卫行业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协商优势作用,提高环卫工人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和社会认可度。二是加大送温暖工作力度,按照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金配比,逐步提高慰问金额,把党中央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基层、送到职工心坎上。三是完善帮扶救助制度及措施,加强对环卫行业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力度,做到应帮尽帮,应纳尽纳。四是继续认真履行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职责,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作好职工“娘家人”。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云南省环卫工人工作生活待遇的关心与关注,更诚心期待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及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93

(联系人及电话:城市建设处,陈洁,0871-64336691。)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9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