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98号提案的答复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598号提案的答复
刘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社区物业管理,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提案”已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您提案中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是社区的最基本单元,担负着社区治理的职责,特别是在此次新冠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中,全省物业管理行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20万员工积极配合各社区,为6000多个物业服务小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与社区委员会、街道办、业委会加强联动,配合做好体温检测、卫生消毒、上门排查、防疫宣传、运送生活物资等,保障社区安全防线,为业主营造了健康安全温馨和谐的家园。
由于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各地区发展不均衡,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认识还有待提高,部分业主由于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公共服务难以满足单个需求的矛盾,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同度和支持度不高;部分居民对物业有偿服务意识不强,缺少主动参与意识,“花钱买服务”和行使监督权的观念不强,不愿主动交纳物管费,甚至极少数业主以各种借口“逃费”、“躲费”,形成业主欠费 ── 物业服务企业亏损 ── 服务质量下降 ── 业主长期拒交费的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剧了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关系。
此外,在物业管理中,许多业主和部门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全权负责住宅区的公共事务,把社会治安、环境治理、邻里纠纷调解等不切实际地归集到物业服务企业身上,超出了物业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包括近年来,昆明市在创建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过程中,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落实大部分小区绿化和卫生清洁工作,资金、人员和社会责任过多的由公司保障和承担,背离了行业的市场运作原则。因此,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具有较强针对性,对我们尽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二、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初见成效
2018年3月,住建部发布了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后,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模式调整为主要依靠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推动联合惩戒失信者,加强企业信息备案管理,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等。我省于2019年6月、7月分别出台了《云南省物业服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统一搭建起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在统一的监管平台上施行三级联动监管模式,实现省、州(市)、县(市、区)分级负责、逐级审核、全省业务汇总定级,评定、发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等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监管体系。
为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督管理,企业信用情况将作为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的重要依据。目前,全省已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2019年度审核工作。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是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提高物业费收缴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制约惩戒机制,把缴纳物业费纳入征信体系,将拒缴物业费业主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提高物业费收缴率,让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逐步走上正常和良性循环轨道。
二是将继续规范全省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按照《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全省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加大《导则》和《办法》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优质服务、诚信服务、合理有偿服务意识;增强业主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有偿消费、自我约束意识,增强自觉守法意识,提高交纳物业费的自觉性。引导全社会更加客观清楚的认识、关注和支持物业服务,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今后继续为促进全省物业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柴军,64320767,13888566158)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