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九湖保护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4年)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暨2022年度省总河长会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2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22〕20号)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拟制了《云南省九湖保护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4年)》(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ynscjc@163.com;
2.传真电话:0871—64336691;
3.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红塔东路3号340室,邮政编码:650228。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
附件:云南省九湖保护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4年)(讨论稿)
附件
云南省九湖保护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4年)
(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22〕20号)和省委、省政府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暨2022年度省总河长会议精神,从源头抓起,用治本之策,高质量推进以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水系(牛栏江、赤水河)流域为重点的全省城乡污水垃圾治理工程,依据“十四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治湖先治水,治水先治污,提高全省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为保护九大高原湖泊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
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从末端治理转为污水垃圾产生的源头治理,建立完善源头截污治污与分类收集转运体系。强化城乡统筹、区域协作,系统谋划、条块结合,统筹调度、整合资源,统筹推进治污和治涝,统筹减量与利用,统筹流域生态治理与城市发展建设。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城镇与农村差异,各流域地理气候、技术水平、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选取适宜的治理模式和技术路径,不盲目新扩建污水处理厂,不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垃圾收集处理等领域,保障实现流域目标的有效性与高效性。
效果导向,建管并重。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广“厂网一体化”、泥水并重、建管并举;统筹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与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探索跨区域共建共享。创新管理方式和技术方法,提升运行管理水平,提升设施整体效能。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省级统筹、州(市)主责、县(区)和平台公司具体实施”的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污水、垃圾治理行业,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运营格局。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全省城市和县城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管网空白区、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提升至100毫克/升以上占比达90%,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至70%以上,其中滇池、洱海、抚仙湖流域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力争达到95%以上;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6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以上,其中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和赤水河流域达到75%;县级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5%,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涉及突出环境问题的设施“短板”基本补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可持续投入建设运维模式基本形成,全省城乡污水垃圾治理效率和管理能力显著提高。
二、治城镇生活污水
(一)全面排查城镇排水管网。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2022年底前,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全面排查城市及县城(以下简称城镇)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混接错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施动态更新,建立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责任主体: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 以下责任主体均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大力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消除污水管网空白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快推进管网混接错接改造。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探索综合采取增设调蓄设施、快速净化设施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加强管网建设全过程质量管控,确保管网建成一批,污水接驳推进一批。(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三)切实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因地制宜采取分布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尽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昆明、曲靖、玉溪、大理等可适度超前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滇池、洱海、抚仙湖等重点流域在污水提质增效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可试点开展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为湖泊河流补给优质生态用水创造条件。(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结合排水管网排查结果,实施清污分流改造,挤出污水系统中山泉水、河湖水、地下水、施工降水、低浓度工业废水等“清水”。加大截流井、截流闸、溢流口等截流设施改造力度,治理河湖水倒灌。加强暗涵治理,逐步消除暗涵末端截污。加强老旧管网修复改造,控制地下水入渗。加强排水监管与工业废水监管,严格限制施工降水与低浓度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系统。(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合理选择污泥处置工艺,加快补齐污泥处置能力缺口。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因地制宜开展污泥和厨余垃圾协同处理。探索污泥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等。(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六)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牢固树立“节水即治污”理念,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推广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等。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等,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
(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合理选择“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降低雨季污染,改善水环境,缓解城市内涝。(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三、治村庄生活污水
(八)加快推进乡镇镇区污水治理。优先开展九大高原湖泊、赤水河流域、长江经济带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靠近城市且具备地形条件的乡镇镇区,优先考虑将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距离较远的,结合实际情况,就地就近合理布局小型处理站或简易处理设施。(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九)统筹推进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排查已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整治停运破损、管网不配套、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台账,及时整改;合理选择工艺技术路线,避免照搬城市污水处理模式和工艺。建立健全运行效果考核制度,确保已建设施设备发挥应有效益。(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鼓励非敏感区域村庄污水资源化利用。对人口相对分散、污水产生量20吨/日以下、不具备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不便于集中连片整治的,或远离湖泊、河流的非环境敏感区域,可选择“大三格化粪池”与卫生改厕有效衔接,在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基础上,就地就近实现农田利用。(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治城乡黑臭水体
(十一)全面排查城乡黑臭水体。地级城市要排查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及时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并公示限期治理;县级城市政府要对建成区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报送国家信息系统。摸清全省农村黑臭水体底数,建立治理台账,明确治理优先顺序。针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应逐一制定治理方案并报送省级相应部门。(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镇和乡村,强化控源截污,从源头治理黑臭水体。科学实施底泥清淤疏浚,对受损岸线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河道自净能力。严格管控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对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全面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确保长制久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统筹农村生活污水、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改厕等治理工作,强化治理措施衔接整合,实现控源截污。加强淤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鼓励通过生态净化消除农村黑臭水体,促进农村水生态系统健康良性发展。因地制宜推进水系连通,增强渠道、河道、池塘等水体流动性及自净能力。(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五、强化湖泊调蓄带建设管理
(十四)强化调蓄带生态净化功能。分区构建农田退水收集处理和回用设施,打通污水处理设施、农田灌溉设施、中水回用设施与调蓄带协调联动通道,促进调蓄带拦蓄污水的循环、净化与回用,避免一蓄了之,避免过度景观化。充分结合湖泊两岸生态空间,改造硬质调蓄空间为生态湿地,促进调蓄带蓄积污水的净化处理。(牵头:省水利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五)强化湖泊调蓄带管理。完善湿地管理投资保障与激励机制,加强调蓄带和人工湿地监测,加强调蓄带清淤疏浚和老化水生植物清理处置,确保每年汛期前完成调蓄带蓄积污水处理。(牵头:省水利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六、治城乡生活垃圾
(十六)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优化布局城乡垃圾箱房、中转压缩站;推广撤桶建站、定时投放等模式,引导居民分类习惯;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专用收集运输车辆,解决“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等问题;多措并举推广市场化、城乡一体化环卫清扫保洁,增购机械清扫保洁设备,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能力。从源头上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七)补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短板。统筹布局区域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日产量达到300吨以上的地区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探索建立集生活垃圾焚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餐厨垃圾处置、污泥处理处置、有害垃圾处置等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在满足烟气达标排放和飞灰安全处置的前提下,开展县城、建制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试点。(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
(十八)有序推进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整治。开展现有简易垃圾填埋场和拟封场填埋场规范化整治和改造,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填埋场渗滤液和残渣处置,九大高原湖泊流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原生垃圾填埋设施,涉及垃圾填埋场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消除。(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九)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城乡污水、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开展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要建立领导机制和工作专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与专家团队技术指导;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实施月调度、季通报,对工作滞后的实施预警、约谈,重要情况报请省政府督查室实施督查。(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严格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管理。制定和修订完善本地排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监管和处罚;严禁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直排、偷排、乱排,严控工业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九湖流域及重点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应发尽发。(牵头:生态环境厅;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一)整治经营企业污水直排乱排。结合市场整顿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完善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整治污水乱排直排,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强化溯源追查,依法依规处罚超排、偷排污水和餐饮泔水倒入雨水篦子和管道等违法行为;加强施工降水管理,避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建立完善可持续投入机制
(二十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等,做好项目策划包装,谋划一批大项目、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三)健全费价税收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成本监审调查结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调整污水、垃圾征收费用标准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按照“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原则,依法征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补贴、村级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的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分担机制,推广专业化运维+村民参与、设施租赁等模式。(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四)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争取政府专项债券25%部分作为政府资本金;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多种形式质押融资担保,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优先给予污水垃圾治理项目中长期信贷支持;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项目打包建设和“投、融、建、管、营”发展模式,引导有实力的国有企业、省属企业等主体参与,按照“厂网一体化”“以城带乡”搭建企业平台,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优势,拓宽项目投资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配合: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五)加强设施运行维护。定期对管网进行巡查养护,强化汛前管网清疏管养,对易淤积地段重点清理,避免满管、带压运行。推广实施污水“厂网一体化”、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排水管网专业养护企业,对管网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统一运营维护。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养护工作延伸到居民社区内部。(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六)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统筹做好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加大九湖保护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用地政策支持,为项目落地提供用地保障;在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焚烧厂建设中,统筹解决规划、环评、土地等问题,用好联批联审政策,畅通绿色审批渠道,加快推进项目落地。(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七)加强智慧管理与技术创新。完善排水管网综合管理、污水处理厂智能化数据分析、运行维护监管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节能降耗。鼓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小型焚烧处理关键技术、工艺和装置研发,探索符合农村特点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