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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07-23 | 阅读次数:9860

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云南部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擅自施工,事后申请补办施工图审查手续的情况经研究,现做作出如下规定:

一、未审先建属于违法行为,不得补办施工图审查手续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应当在设计用于施工以前进行,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直至合格后,方可提供施工使用。对已建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已经失去纠正勘察设计错误的机会,因此,各施工图审图机构对于已建工程的施工图不擅自接件进行所谓“补审”,掩盖违法行为,使已建工程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审先建工程应当依法明确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未审先建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书面情况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查复核并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对已建工程施工图进行复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需要审图机构对设计质量安全进行复核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接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建设单位应确保提交复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已建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已建工程施工图复核中如果未发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况的,可以出具《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报告》、《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意见书》和《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备案表》。

已建工程施工图复核中如果发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况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简单要求设计单位修改数据进行回复,应出具《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报告》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成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拆除重建或者加固改造,重建或者加固改造部分工程应当履行先设计、后审查、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加固改造等整改措施的落实,并以此作为后续补办有关手续的依据

1: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意见书示范文

附件2: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备案表示范文本

一二年六月七日

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意见书

云施设审()字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勘察单位名称

工程规模

设防烈度

建筑功能

总高(m

设防类别

 

设计等级

场地类别

结构类型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对于未经施工图审查的已建工程,为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的内容,对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复核,提交复核报告。

3、本复核意见由审查机构针对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报送单位承担施工图与实际工程相符的责任。

4、复核中未发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况,通过复核。对于其他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报告书》(    号)落实有关整改意见,以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

5、本复核意见不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的行政处罚相关工作构成影响。 

审查机构签章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签章

20      

    

    

建筑专业审查人

电气专业审查人

结构专业审查人

勘察专业审查人

给排水专业审查人

暖通专业审查人

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备案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勘察单位名称

工程规模

m2

设防烈度

建筑功能

总高(m

设防类别

 

设计等级

场地类别

结构类型

施工图审查机构名称

施工图审查机构地址

施工图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施工图复核情况说明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对于未经施工图审查的已建工程,为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的内容,对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复核。

3、本复核由审查机构针对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报送单位承担施工图与实际工程相符的责任。

4、复核中未发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况,通过复核。对于其他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报告书》(    号)落实有关整改意见,以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

5、复核不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的行政处罚相关工作构成影响。 

6、其他:

审查机构签章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建设主管部门盖公章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