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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时间:2009-11-19 | 阅读次数:6087

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本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系统集成和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工程范围参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包括:1.智能化集成系统(含: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施工); 2.信息设施系统(含: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 3.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公共安全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 6.机房工程(含: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房、系统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机房、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通信接入系统设备机房、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和应急指挥中心机房及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机房); 7.建筑环境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包括: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工程总体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和工程施工包括: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工程设备选型、采购、调试、技术维护等综合性活动。

第四条       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商专项资质证书)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建设的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四)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    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系统集成和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施工监督管理。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经济适用的原则,积极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

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第九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    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二)    采用邀请招标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工程概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应单独进行招标投标,禁止将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各子系统划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第十二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分为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分别招标两种模式。

(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概算价在50万至600万的建设工程可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或设计、施工分别招标;

(二)    建筑智能化工程概算价在600万至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应采取设计、施工分别招标或智能化工程方案竞选后进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

(三)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概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分别进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流程图详见附件二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投标流程图详见附件三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流程图详见附件四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流程说明详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应执行(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深度要求详见附件六。

第十四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依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应遵循合理分配资源,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工程水平和效益,有利于工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

(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招标工程拦标价,拦标价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配套规定进行编制;

(二)    建筑智能化工程验收应作为总体验收的一部分;

(三)    建筑智能化工程原则上不得拆分招标,特殊大型工程如需拆分的,每包不得低于1200万元;

(四)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概算价在600万元至1000万的智能化建设工程,应有不低于五家的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

(五)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概算价在1000万以上的智能化建设工程,应有不低于七家的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十六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时应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提出投标人资质要求:

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的招标应依据项目系统构成、设计概算等实际情况对投标人提出相应等级的资质要求: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人不得以提高注册资本金要求和提出其它无关资质要求排斥投标人。

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附件七。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文件样本详见附件八。

第十七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

(一)    填写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三)    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四)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

(五)    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    经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    与中标人签订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

(八)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备案表给予登记并在15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参照本办法附件十《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须知示范文件、附件十一《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商务示范文件》编制招标文件。

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须知示范文件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商务示范文件详见本办法附件十一。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参照本办法附件十二《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示范文件》编制合同。

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示范文件附件十二。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后,开始进行招标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活动;

(二)    注册地为云南省外的建筑智能化企业应根据《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入滇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外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售卖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应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日期须不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十三。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

(一)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智能化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    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可以由招标人在当地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智能化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    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应有招标人及与建筑智能化工程有关的电子工程、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等专业的专家。评委应以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 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五)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智能化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建筑智能化工程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省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第三十二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单独招标的项目评标应采用本管理办法附件十五建筑智能化工程系统施工招标评标方法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评分法》。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项目评标应采用本管理办法附件十五建筑智能化工程系统施工招标评标方法二、综合评分法》。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项目评标应采用本管理办法附件十五建筑智能化工程系统施工招标评标方法三、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评分法》。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设备清单》应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十四。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招标评标方法详见本办法附件十五。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投标人数量相适应。

(一)    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二)    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三)    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需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四)    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或干扰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五)    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仍能满足业主要求,并具有竞争性,可继续评审。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一)    需要投标人签章的地方投标人未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没有签字的;

(二)    技术文件的图纸部分没有盖投标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的;

(三)    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一致的;

(五)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七)    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八)    与其它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九)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强制性要求的;

(十一)        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二)        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无效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    所有投标均界定为无效标或废标;

(二)    评标委员会界定为无效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流标的;

(三)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被界定为无效标或废标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抬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    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3名;

(二)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推荐候选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建筑智能化工程评标结果公示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十六。

第三十八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智能化工程评标报告示范文件详见本办法附件十七。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建筑智能化工程费、增加工作量、缩短施工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方案及报价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筑智能化工程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在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