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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 发布时间:2018-01-01 | 阅读次数:88701

云南省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南省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三)《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四)《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省政府98号令)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三定”方案。

(七)《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政发〔2007〕63号)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九)《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云建法〔2018〕20号)

(十)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

三、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批文或备案、核准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审查同意意见;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证。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三)符合发改委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批复规模、功能、工艺、投资等内容齐备;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设计;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要求的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四、审查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市政投资项目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其余涉大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及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中型(含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其中,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五、办理材料:

(一)建设单位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

(四)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勘察设计单位(含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印件(含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信息登记证)

(九)涉及抗震专审的项目,需要提供抗震专审批复文件;

)初步设计图纸、说明、勘察报告等文件(含概算)

1.图纸和说明装订在一起时:初步设计文本5套、概算两套、勘察报告1套,以上文件电子版一套。

2.图纸和说明分开装订时:初步设计文本5套、图纸各专业1套、概算两套、勘察报告1套,以上文件电子版一套。

六、会议事项:

(一)确定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时间后,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会议地点。

(二)设计单位需提前准备初步设计汇报提纲和PPT,PPT必须简明,以图片为主。设计单位应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准备投影等事项。

(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中,设计单位安排一位设计负责人进行综合汇报,各专业负责人仅回答专家组询问,不再单独汇报。设计负责人应对照PPT汇报大纲,对初步设计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汇报,不得照本宣科读设计说明。

(四)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签章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

(五)会议成立由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概算、勘察等专家组成的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技术性审查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进行,审查讨论完成后进行专家组合议,形成专家组意见。主持单位依据专家组意见确定审查结论。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批机关应在接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时间、办法。如不具备审查条件,审批机关应向业主单位说明其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

(三)评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四)下达批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初步设计项目下达批复文件。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初步设计文件时间不计审批时间内。

八、注意事项:

按规定必须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修改设计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九、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初步设计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批复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除节假日外。

十三、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407室(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楼407室)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A1路、A9路、44路、73路、185路、233路等公交车到滇池学院下车斜对面即到。

办事窗口: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大观楼正门旁)

联系人及电话:肖焕鑫64320882

十四、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1-64320882,监督电话:0871-64320815

咨询及投诉地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办理流程图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性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私营或外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                    

建设规模

总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

建筑高度(m)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等级

勘察单位

勘察资质等级

报送材料

1.审查申请,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说明5套、概算2套、图纸各专业1套、计算书等、)(附电子版)

3.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勘察报告(附电子版)

4.其他文件

初步设计说明和图纸编制和签署要求

1.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按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书三部分进行编制,设计说明书也可与工程概算书合并。

1.2初步设计文件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编制,应有良好的装帧,按照封面和责任页(扉页)、目次、文字部分、附件、图表等顺序装订。

1.3初步设计说明须具备责任页(扉页),加盖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电子出图章,打印工程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总工程师、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姓名。法人代表、总工程师可在打印实名后签名或盖章,项目相关人员必须在打印实名后签名,注册人员应加盖注册章(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1.4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在职的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至少由一名本单位在职的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并签字盖章。

1.5勘察、设计单位(含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1.6初步设计文件说明应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省外设计单位还必须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信息登记证复印件。

1.7相关政策性文件影印件应作为初步设计说明文本附件,必附文件有:

1发展和改革等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8在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办理的有关批文,与初步设计有关,可以作为附件的有:

1土地证。

2规划用地许可证。

3人防设置要求。

4消防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环境评价报告批复意见。

6抗震专项审查意见。

5.其他相关批复文件和会议纪要。

1.9初步设计图纸均须加盖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电子出图章和相应注册师印章,图角须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筑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号、图别、图号、日期、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工种负责人等栏目,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初步设计概算书编制要点

序号

项目

      

13.1

概算文件

总要求

1  概算文件应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和中价协《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4)的要求;

2  概算编制说明书、建设项目总概算书、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主要材料汇总表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完整、齐全,层次应清晰;

3  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的选用应正确、符合项目特征;

4  概算编制单位资质和编制人员从业资格应符合规定,概算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专业负责人)等签署应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13.2

概算编制

说明

13.2.1

工程概况

1  应准确完整地说明了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及标准、工程范围、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类别、建设期(年限)、主要工程内容、主要工程量、主要工艺设备及数量等,并明确工程概算中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费用。有几个单位共同设计和编制概算,应说明分工编制的情况;

2  应准确完整地说明了建设投资规模及限额要求。采用限额设计的工程对投资限额和投资分解说明应正确,采用比选设计的工程比选的概算和经济指标说明应正确;

3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概算总投资应与立项批文和方案设计一致,如有重大变化,应有相应的批文。工程概算超过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10%时,应简要分析投资额发生变化的原因;

4  完整说明概算成果、总投资、总建筑面积。

13.2.2

编制范围

1  应与设计说明、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具体内容,以及项目投资主体及实际情况应一致;

2  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和具体建设内容应描述清楚,应有重复交叉或漏项等情况;

3  因特殊原因未包括在概算文件中的内容,应说明清楚其工程和费用名称及其原因。

13.2.3

编制依据

1  应与国家及云南省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相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完整有效;

2  概算编制采用的定额、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各种费用取定的依据及编制方法应正确,应与项目内容一致;

3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工程地质资料、设计文件、建设条件、施工条件等描述应准确完整。套用与技术标准、结构形式、施工方法相适应的定额和相关造价文件应正确;

4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以及异性结构等,价格确定依据应正确;

5  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依据应正确、有效。

13.2.4

工程费用的计算

1  计算方法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  用类似工程指标计算的单位工程,其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应恰当;

3  进口材料、设备、技术费用的构成与计算参数采用的费用概算方法应正确。

13.2.5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项目概算总投资(有引进的给出所需外汇额度)及主要分项投资、主要单位投资指标等应合理、完整;

2  单位工程造价应合理;

3  主要材料用量应合理。

13.2.6

资金筹措

资金来源渠道如使用外汇,应说明使用外汇的种类、汇率及使用外汇的条件;如使用银行贷款,贷款利率如何应描述完整准确。

13.2.7

概算成果说明

概算总金额、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等,以及概算成果、概算总建筑面积与批准的可研投资相关费用的对比说明等应完整准确。

13.3

总概算表

13.3.1

建设工程费用

1  费用组成应完整。主要工程项目应齐全、无漏项、应与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所述一致;辅助和服务性工程项目应齐全、无遗漏;

2  室外工程项目(红线以内)与场外工程项目(红线以外)的划分应准确、内容应齐全;

3  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的数据应一致,计算应准确。

13.3.2

工程建设

其它费用

建设项目必须支出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完整,取费标准或费率应符合国家、云南省有关部门规定或现行市场行情,有无随意列项、多列、交叉计列和漏列情况。

13.3.3

预备费

1  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应分别计列;

2  计算的基数应正确,取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13.3.4

建设期贷款

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的组成应正确、计算应合理,年利率采用应正确。

13.3.5

铺底流动资金

生产经营性项目,计入建设项目总概算的金额应合理。

13.4

单项工程

综合概算表

组成内容应齐全完整。与单位工程的数据应一致,计算应准确。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应合理。

13.5

单位工程

概算表

1  文件内容应齐全完整,应与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所述一致。应根据单项工程中所属的每个单体按专业分别编制;

2  主要工程量计算应正确、应符合《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规则。主要工程量的经济指标应合理;

3  定额子目选用应合理。对于补充定额,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与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合,其基价应合理;

4  主要单价材料及设备价格应合理,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

5  取费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及时有效;

6  各单位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同类型项目现行的市场行情,多个单位工程的技术经济标准应一致、材料价格应统一;

7  辅助附属或小型单项工程采用类似工程指标计算,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应恰当。

13.6

主要材料消耗用量

1  应提供主要材料用量指标表;

2  各主要材料消耗指标应符合项目特征、应准确合理、应满足经济节约的原则。

13.7

概算表及附表格式

参见《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4)附表B.0.5。

初步设计节能专篇编制要求 

建筑节能设计的技术策略应为“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即在综合分析建筑场地自然环境的条件下,优先运用建筑设计手段,有效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包括阳光、风、水文、土壤和植被等),而不主动依赖建筑设备,达到满足建筑室内舒适性的要求。

下列主要建筑节能措施应在建筑节能专篇设计说明中明确表述,并在设计图纸中予以相应表达,在规定的设计深度范围内充分反映建筑节能理念有机融入专业技术方案的实际程度,以及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在各专业技术方案设计中的具体落实情况。各州(市)对可再生能源另有相关具体政策规定的,还应当按各州(市)规定执行。

1. 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建筑热环境计算参数选定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依据情况。

2.建筑节能技术措施

2.1  应用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的变化规律,结合地形、地貌合理控制建筑间距和相对位置,选择建筑主朝向的措施。

2.2  建筑平面对南向房间和墙体的布置和利用措施。

2.3  根据冬、夏两季主导风向,利用地形地貌和周边建筑群体,合理布局建筑及景观绿化,使区域内夏季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阻碍冬季寒风的措施。

2.4  居住建筑的气流分析、组织,利用可开启外窗作为进排风口的措施。

2.5  公共建筑单体结合使用功能,利用可开启部位作为气流通道,并优化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的措施。

2.6  大体量、大空间建筑和建筑中庭合理设置进排风口,利用室外风压和室内热压作用形成持续的自然通风气流并合理组织的措施。

2.7  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洞口或竖井,半地下室设采光通风高窗的措施。

2.8  建筑西向墙体利用树木、地形、相邻建筑或花格构件形成遮阳系统,遮挡夏季西晒的措施。

2.9  建筑东、南、西向外窗配合立面设计,设置可调、活动内外遮阳的措施。

2.10  透明幕墙设置“双层幕墙”结构形式,并采用中间遮阳的措施。

2.11  透明屋顶设置可调节顶棚遮阳帘的措施。

2.12  温和地区南区、中区屋顶及东西向外墙采用浅色饰面、屋顶遮阳或通风屋顶、平屋顶种植绿化、爬藤植物垂直绿化的措施。

2.13  建筑设计与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节能设计的配合措施,如为太阳能的安装使用提供建筑条件、合理确定空调冷热源和风机机房位置、变电所位置,在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合理安排室外机位置等。

2.14  建筑专业配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措施。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确定建筑体型系数、各朝向窗墙比、天窗屋面比、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等主要参数并对比有关节能设计标准。

3.2  确定居住建筑屋面、外墙(非透明幕墙)、分户墙、分户楼板、底面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户门等围护结构的节能构造措施和传热系数K、热惰性指标D(均应为考虑热桥计算后的平均值),并对比有关节能设计标准。

3.3  确定居住建筑不同朝向、单一墙面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保温性能等级限值,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气密性等级,并对比有关节能设计标准。

3.4  确定公共建筑屋面、外墙(非透明幕墙)、底面接触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均应为考虑热桥计算后的平均值),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热阻,并对比有关节能设计标准。

3.5  确定公共建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外窗气密性等级以及透明幕墙气密性等级,并对比有关节能设计标准。

4  给水排水

4.1  给水系统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直接供水,当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合理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的措施。

4.2  尽量减少提升能耗,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合理确定提升流量的措施。

4.3  加压泵站的布置和加压供水方式的选用落实《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1.2条的措施。

4.4  选用高效节能水泵并保证水泵工况在高效段内运行的措施。

4.5  住宅和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的热源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工业余热、废热、冷凝热等措施,温和地区中区、南区采用空气源热泵制取生活热水的措施。

5  建筑电气

5.1  供配电系统节能措施,包括:变电所靠近负荷中心,控制低压供电半径的措施;合理选择变压器长期运行负载率,当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或集中负荷较大时合理选择变压器台数和运行方式的措施;合理控制三相电源的负荷电流不平衡度的措施;谐波治理节能措施。

5.2  电气照明节能措施,包括:选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及附件的措施;照明控制措施(分区、光控、时控、程控、分组等)。

5.3  建筑设备节能措施,包括:电梯、扶梯和电机等用电设备采用节能运行的自动控制措施;异步电动机调压节电并运行在经济区域的措施;负荷波动大的电动机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措施。

5.4  电能计量与管理措施,包括:电能计量装置;楼宇自控系统对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控以实现优化运行,公共建筑大型用电设备分类设置专用电能计量装置的措施。

6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1  合理限定供暖空调设施的设置范围,合理选取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6.2  采用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的供暖方式。

6.3  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及复合通风;充分发挥建筑中庭等高大空间的自然通风功能。

6.4  合理选择、划分空调系统和选取空调方式(包括风、水系统形式及主机与末端设备的配置)。

6.5  温和地区的通风空调设计应遵循“自然通风→局部机械通风→全面机械通风→复合通风→局部(含分层、分散)空调→集中空调←全新风运行”的技术路线,充分发挥当地气候条件优势,在全年大部分时间以低成本、低技术、低能耗的通风方式替代高能耗的空调方式,经济、高效且低碳地改善室内空气环境。

6.6  冷热源的确定和设备的选用满足节能标准相关要求。

6.7  合理设置监测、控制系统与计量装置。

7  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   

7.1  根据工程实际选择使用可再生能源,并进行一体化设计。

7.2  住宅和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最大限度地满足建筑物的生活热水需求。

8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督设计

8.1  为确保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纳入节能监管体系,须把建筑的电、水、气在线监测装置作为设计重点内容。

 

初步设计绿色建筑专篇编制要求

绿色建筑设计的技术策略应具有绿色建筑的核心理念,即建筑是场地自然环境框架中的一部分。绿色建筑应将建筑和建筑场地的自然环境作为一个基本单元开展综合设计,包括绿色建筑的系统性、生态性和生态协调,以确保因地制宜“四节一环保”的有效实施。

下列主要绿色设计技术措施应在绿色建筑专篇设计说明中明确表述(与建筑节能专篇内容重复的部分,可以简化),并在设计图纸中予以相应表达,按照绿色设计“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和工作模式,在规定的设计深度范围内充分反映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在技术方案设计中的具体落实情况,以及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的绿色设计创新。各州(市)对可再生能源、中水、雨水另有相关具体政策规定的,还应当按各州(市)规定执行。

1  绿色设计策划

1.1  明确绿色建筑的项目定位和建设目标。

1.2  简述前期调研(包括场地调研、市场调研和社会调研)的成果。

1.3  简述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1.4  概述项目绿色设计主要技术方案与创新。

2  节地与室外环境

2.1  合理选址,满足规划要求及基本的安全、卫生控制要求。

2.2  节约集约用地,合理设置绿化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2.3  优化室外光、风、热环境设计。

2.4  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的便利化、无障碍、共享化设计。

2.5  场地设计充分体现生态原则。

3  节能与能源利用

3.1  遵循“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开展团队合作模式下的集成化节能设计,并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2  因地制宜地采取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技术措施。建筑能效测评结果不低于《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规定的一星要求。

3.3  合理选择并优化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施的系统设计,采用能效等级较高的设备和节能控制技术。

3.4  照明、供配电及动力设施设备采用节能的产品与技术。

3.5  优先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其他余热、废热。

(参见节能专篇相关内容)

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1  按照节水的要求完善给水系统设计,综合采取各种节水措施。

4.2  选用节水的器具、设备、绿化灌溉方式、循环水冷却技术,以及其他节水技术或措施。

4.3  推广使用非传统水源。(如中水、雨水等)

5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1  择优选用建筑体型;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进行节材优化设计。优先选用钢结构建筑体系,未使用的应有对比论证说明和数据。

5.2  采用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室内空间灵活隔断设计。

5.3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装配式构件和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

5.4  合理采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

5.5  采用预拌混凝土。

5.6  采用预拌砂浆。

5.7  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

5.8  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和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采用耐久性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材料。

6  室内环境质量

6.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及隔声性能指标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

6.2  主要功能房间有良好的户外视野,采光系数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采取改善室内天然采光效果的措施。

6.3  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

6.4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可调。

6.5  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改善自然通风效果。

6.6  适当采用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地下车库设置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并与排风系统联动。

7  提高与创新

7.1  采用更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和室内环境设计标准。

7.2  采用适宜当地实际的特定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如发展山地建筑、循环利用消防水池储水、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技术等。

7.3  进一步优化建筑方案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显著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性能。

7.4  传承和发扬地方建筑优秀文化传统,彰显建筑的地域性与民族性。

7.5  设计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7.6  进行全寿命周期建筑碳排放的计算分析。

十四、风貌特色化编制要点

14.1 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风貌应体现项目所在地的地域特点和民族传统建筑文化风貌为主体的城镇风格特色。综合体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小品等应体现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建筑外观造型,同时融入现代建筑的特点,达到建筑外装修、装饰及色彩等风格的协调与统一。

14.1 建筑风貌特色化设计

14.1.1 建筑群体规划布局 应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灵活变化,形成空间丰富、组合自然的有机组团。不应大量布置过于呆板平直、过于均匀构图、机械重复的建筑群体。

14.1.2 建筑屋顶造型

1.住宅、商业、行政办公、文化、娱乐、餐饮、宾馆酒店、医疗卫生、教育、交通设施等建筑,应当设计体现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特色为主体的整体式、造型变化丰富的屋顶,建筑檐廊、门厅、雨蓬、屋顶楼梯间、屋顶设备间以及建筑和场地出入口也应有对应造型装饰;

2.建筑文化特色的屋顶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原有建筑屋面不得擅自加层或加盖简易建筑物、构筑物、铁塔、水箱和其他设备;

3.中高层、高层建筑可以用多种形式体现地域风貌、民族特点建筑文化风貌特色,但民族风貌特色构件必须具有明显的民族传统文化识别性和装饰性。

14.1.3 建筑外立面造型

    1.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多种设计手法体现地域建筑特点,外墙面色彩应根据具体建设项目设定,但应自然、清新、明快,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应使用对比较为强烈、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色彩;

2.临街、沿公路线的建筑,应在外墙面、外走廊柱面、阳台、露台、护栏、遮阳板以及其他影响建筑造型的构件上设置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装饰图案;

3.除临街的商业建筑外,其他建筑原则上不应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外墙面以及普通的釉面瓷砖墙面;

4.住宅建筑的临街立面不得设置敞开式生活阳台。

14.1.4 建筑附属设施

1.建筑需要设置空调外机箱、商业广告位、单位店铺标识牌、太阳能集热板、水箱、铁塔、构架、设备、管线、管道等附属设施的,其设置应进行隐蔽和美化处理,不得影响建筑外观造型;

2.建筑的水域、公共绿地周边建筑以及商业文化建筑、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周边建筑、标志性建筑物的建筑造型轮廓、屋顶和风貌特色化构件应设置夜景装饰灯;

3.城镇规划区内的临街建筑、水域周边以及临景点的建筑不应设置普通封闭式卷帘门;

4.建筑屋顶,除特殊情况外,不应设置广告牌、标识牌和各种形式的灯箱广告;

5.禁止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6.综合体管线应统一规划,管道和管线的安装应进行地下埋设或隐蔽处理;

7.道路临街面、水域周边、大地块公共绿地周边、公路沿线、景点旁建筑不得设置突出墙面的防盗笼。

14.2 公共设施风貌特色化设计

建筑规划区内的凉亭、报刊亭、岗亭、护栏、花池、树池、围墙、垃圾箱、垃圾房、公共厕所、大门、变(配)电室、路灯、街道小品、雕塑、公交车站、宣传公告栏、指示牌等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造型或装饰图案,应体现地域风貌、民族特点风貌特色。

14.3 城镇绿化风貌特色化设计

1.绿化应优先选用本地植物,不应大量引种外来植物;

2.绿化树种配置应以本地高大乔木为主,树种要体现多样化,并采用四季乔木、果树、花卉等植物,充分体现群落式、多样性的自然生态绿化效果;

3.鼓励建筑所有权人在建筑屋顶、平台、垂直墙面进行绿化;

4.露天停车场应结合绿化设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大面积的裸露场地;

5.综合体规划区内,建筑必须按城镇规划要求后退红线,并预留公共绿地。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区域,应作为开放式的公共绿化空间,不得封闭、围合或作为停车场地;

6.城镇重要节点、道路交叉口应适当增加建筑后退红线的距离,并重点突出自然绿化景观。

14.4 户外广告设施风貌特色化设计

    1.在建筑上需要设置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应纳入建筑外观立面统一设计;

2.户外广告灯箱、广告牌等广告设施,必须具有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特色化装饰构件和图案,同时不得遮挡主体建筑的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特色装饰构件和图案,并与建筑整体协调一致;

3.建筑周边山体景观带、道路交叉口、建筑小品、重要节点、公共绿地、景观河流、水域等城镇重要景观节点的地段,原则上不得设置灯箱和广告牌。

14.5 市政基础设施风貌特色化设计

    1.建筑体配套的桥梁、天桥、隧道、挡土墙、护坡、电力铁塔、开关站、抽水泵房、防洪堤坝、燃气储备站、引水渠等市政基础设施,在不影响正常使用和符合国家标准与规范的原则下,应进行生态化处理和地域风貌、民族特点风貌特色化装饰;

2.建筑体临街地段、水域周边、景点附近的电力、电信、电视、给水、排水、燃气、污水等工程管线应地下埋设,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电杆、铁塔。

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质量安全任制的通知

云建设〔2015〕326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详见附件1),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2)上机打实名、签字并加盖注册师印章。 

三、在设计阶段,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在设计项目方案签署页(扉页)、初步设计文本签署页(扉页)、专项设计专篇签署页(封面)、施工图设计文件签署页(封面)、设计文件会签栏、计算书签署页(扉页)、概(预)算文件签署页(扉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修改承诺签署页(扉页)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签署页(签署栏)等机打实名并签字。各阶段设计文件均应当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复印件。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文件相应责任签署栏签字。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接口工作的节点文件上签字。在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内部项目设计管理流程的节点文件上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署不免除建筑工程项目各专业设计人遵照有关规定在计文件上的签署要求和责任。

七、在建设工程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期间,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新旧项目负责人应签署交接文件,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

八、设计项目负责人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督查时,应当检查设计项目负责人签署要求落实情况,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本人到场介绍项目情况和配合检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应对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和签字盖章等内容进行审查。 

附件1.《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3日 

附件1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 

(示范文本)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等规定,                    单位            (法人代表姓名)代表本单位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为本单位                  (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代表本单位全权履行相应的工程设计职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设计方面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授权。 

授权人(本人签名):

职称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本人签名): 

职称职务: 

身份证号码: 

注册执业资格或项目负责人印章: 

联系电话(手机):  

                                 年   月  日 

附件2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诺书

人承诺: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将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设计或以其他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依法签订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自觉执行国家和行业制定的工程设计服务标准,不以降低质量为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3.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4.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5.本人到场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和质量检查活动。向相关单位提供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执业人员印章和审查机构专用章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6.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涉及到建设规模、行业标准、工艺流程等重大变更,均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进行设计变更修改;涉及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均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涉及以上内容的设计变更均体现在加盖原审查机构专用章的设计图纸上。 

7.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8.认真履行其他有关的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9.本单位在本工程项目承担下列设计业务: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印章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印发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质量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云建设〔2015〕325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14〕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勘察项目负责人是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资格,并具备勘察质量管理能力的本单位人员担任。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工程勘察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详见附件1),明确勘察项目负责人。

二、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2)上机打实名、签字并加盖相应资格章。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组织编写勘察纲要,负责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并留下书面记录后,组织开展勘察全过程工作。在项目工程勘察方案、工程勘察报告签署页(封面)、平剖面等主要图件,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签署页(封面)、图纸会签栏、计算书签署页(扉页),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审查意见修改承诺和文件变更、洽商签署页机打实名并签字,在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接口工作的节点文件上签字。

四、勘察项目负责人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五、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名,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及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工作量备案表进行验收并签字。

六、勘察项目负责人的签署不免除其他参与技术人员以及测放钻孔、勘探、测试、物探、检测、土工试验等作业人员遵照有关规定在相应文件上的签署要求和责任。

七、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遵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等有关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加盖有单位出图专用章、个人资格印章的合法有效勘察文件,并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就勘察文件向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八、勘察项目负责人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九、在建设工程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期间,工程勘察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勘察项目负责人。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新旧项目负责人应签署交接文件,由更换后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质量责任。

十、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工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质量检查时,应当检查勘察项目负责人签署要求落实情况,勘察项目负责人必须本人到场介绍项目情况和配合检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应对勘察项目负责人资格和签字盖章等内容进行审查。

    附件1.《工程勘察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

    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3日


附件1

工程勘察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

(示范文本)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等规定,                      单位           (法人代表姓名)代表本单位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为本单位                  (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代表本单位全权履行相应的工程勘察职责,并在建设工程使用年限内对因勘察方面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授权。

授权人(本人签名):

职称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本人签名):

职称职务:

身份证号码:

注册执业资格或项目负责人印章:

联系电话(手机):       

                                     

+

附件2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

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将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国家标准要求开展勘察工作,履行勘察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单位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工程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勘察或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业务。自觉执行国家和行业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标准,不以降低质量为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3.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4、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勘察文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5.向相关单位提供加盖有单位出图专用章、执业资格印章和审查机构专用章的合法有效的勘察文件。就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向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6、对勘察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7、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工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8、本人到场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审查会议和质量检查活动。

9、认真履行其他有关的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印章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