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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项目工程勘察工作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4-25 | 阅读次数:743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市政项目工程勘察工作管理的通知

云建设2016196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1474号)精神,保证和提升云南省市政项目工程勘察质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等国家标准要求,市政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

二、工程勘察单位在接受任务后,必须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任务书”及现行相关规范,结合市政项目现场踏勘情况,编制勘察纲要;并依据勘察纲要进行相应阶段的勘察工作。

三、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中小型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合并。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对工作区的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做出评价;初步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基础上,初步查明工作区的岩土工程条件,并提出初步设计所需的建议及岩土参数;详细勘察应针对工程特点和工作区岩土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及有关结论和建议。

四、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市政工程勘察工作,可按以下原则调整工作方式。

)对于暂不具备作业条件的项目,允许勘察单位出具工作量不足的阶段性勘察报告作为设计使用依据,勘察单位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加强补勘或验槽等手段,完善勘察文件,设计文件也应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完善设计工作。

)对勘察设计期间不具备现场三通一平作业条件的中小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工作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为主,辅以必要的槽探、洛阳铲等简易勘探手段,编制项目勘察文件。

(三)详细勘察阶段,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均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工作,编制勘察文件。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将工程勘察文件纳入审查内容,对勘察文件不符合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将勘察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为质量异常情况。属于设计单位不依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应将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记为质量异常情况。

六、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云南省建筑、市政、岩土勘察施工图技术审查补充要点》的要求,对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无勘察依据的设计文件及对不按照标准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工作的勘察文件,应记录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异常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