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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纪检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机关党委1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机关党委1     时间:2016-05-24     点击数:    

省直机关纪检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23日 16:53 来源:云南机关党建网

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

省直机关纪检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1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深入推进省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到省直机关基层纪检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省直机关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正风肃纪为抓手,以制度约束为重点,以责任落实为关键,以建设清正廉洁省直机关党员干部队伍为目标,依规监督、严格监督、权责一致、惩防结合,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作为政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担当责任,人人履职尽责,推进监督责任制度化、程序化、具体化,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在省直机关真正落地生根。

二、责任内容

(一) 机关纪委的责任。省直单位机关纪委对本级机关及所属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履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职责。具体责任为:

⒈组织协调责任。根据上级党委和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向机关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督促和协助机关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协助机关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制定完善本单位惩治与预防腐败各项任务措施;加强内部协调配合,组织开展反腐败各项工作,推动落实到位,定期向机关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

⒉监督制约责任。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执行情况和机关作风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办法的落实;协助上级纪委对深化改革过程中涉及本单位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纪律检查,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全面履职施政、规范行使权力;协助机关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⒊纪律审查责任。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干管权限,检查处理或协同上级纪委办理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问题线索;受理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按照处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对本单位拟提拔使用的干部,提出廉洁自律情况的书面意见。

⒋问责追责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⒌教育警示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协助机关党委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持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核查和处理;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注重以案说纪警示,做到抓早抓小。

(二)机关纪委书记、班子其他成员及机关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的责任。省直单位机关纪委书记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纪委班子其他成员及机关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对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责任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⒈履职担当责任。机关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全面工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积极谋划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有效措施,推动各项纪检工作和规定的落实;加强纪律审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涉及上级纪委指定交办的工作事项,须限时完成,接待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班子其他成员及机关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应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并推动落实。

⒉队伍建设责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主动履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树立强烈的监督管理意识,牢记使命、坚持原则、严明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带出好的班子,带出好的队伍。

⒊率先垂范责任。自觉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对本单位纪检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自觉抵制“四风”,树立纪检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⒋廉政约谈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单位新任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大、社会评价满意度低的,要及时约谈相关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干部,责令限期整改。

三、主要措施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制度是保障、关键在执行、根本在担当。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保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一)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省直单位机关纪委应在同级机关党委和省直机关纪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找准工作定位,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二)完善工作报告制度。机关纪委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机关纪委统计上报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案件查处等情况;每年年末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三)完善日常工作制度。机关纪委要建立完善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及廉政风险防控等日常工作的监督制度,实现事事有监督、处处有监督。

(四)建立签字背书制度。机关纪委书记和班子其他成员及机关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每年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追责的依据。机关纪委书记每年应与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承诺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责要求、追责办法,做到权责一致。

(五)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建立机关纪委书记与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廉政谈话内容,要建立台账备查。

四、责任追究

(一)省直单位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班子其他成员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⒈抓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⒉不积极履行职责,对上级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⒊对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举报线索,不按规定报告和办理,隐瞒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

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部门风气不正,群众反映较多,意见较大的;

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以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坚决,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不查处,导致“四风”问题反弹和突出的;

⒍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采取监督执纪问责措施,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⒎对上级纪委指定交办的涉及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事项,核实情况不认真、执行程序不到位、反馈情况不及时的;

⒏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省直单位机关纪委领导班子有前述(一)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机关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有前述(一)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究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