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规政策

云南省住房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

 

保障性住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切实加强防火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做好全省城镇保障房物业管理和建设区域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和在建城镇保障房项目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防火形势

2017年以来,全国重特大灾害事故频发,上半年发生了浙江台州“2.5”和江西南昌“2.25”两起重大火灾事故。近期又发生了北京大兴“11.18”、天津河西“12.01”重大亡人火灾事故及广东佛山、山东东营、贵州贞丰等地的仓储、食品加工场、商品批发市场等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通知,就切实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进行了再强调、再部署。当前,云南省已全面进入冬春旱季、风干物燥,年末岁尾全省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入住率增加,在建城镇保障房项目推进加快,加之元旦、春节等节日临近,火灾防控压力剧增,诱发火灾因素增加,一旦发生火灾,极易成为社会舆论焦点。各州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保持高度警醒,加强分析研判,找准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和在建城镇保障房项目冬春旱季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城镇保障性住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抓实重点工作

(一)有效提升火灾防控基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在建城镇保障房项目消防设施建设,尽快补足已交付使用的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消火栓等消防基础建设欠账,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提升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要指导督促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宣传教育、疏散逃生演练等制度,着力提升公租房小区消防安全综合防范水平。要对辖区所有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消防水源、小区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进行1次全面普查,并积极开展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和在建城镇保障房项目消防安全风险调研评估,强化火灾风险研判,制定针对性措施,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城镇保障性住房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活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全力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对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电梯、消控和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电动车随处乱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私拉电线、配电房及电缆井堆放杂物等行为要坚决杜绝。要加强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日常保养维护,对损坏的设施器材及时维修与更新,落实设施器材月保养、年检测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时刻完好可用。同时要加强对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日常修缮作业的管理,避免因电焊、使用明火、电气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事故。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联合当地消防部门认真开展消防宣传培训进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和在建城镇保障房项目工地的工作,积极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常识,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及保障对象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针对元旦、春节等节日临近,加大对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和在建城镇保障房项目消防安全知识、治安防范知识和防范技能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醒业主节假日期间外出前要关好门、窗、煤气(天然气)阀门等设施设备,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和在建城镇保障房项目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工作,立即成立城镇保障性住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小区和在建城镇保障房项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查整改等工作,做好对排查列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治理清单的每项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切实做到整治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确保安排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人员保障到位、督导检查到位、隐患整治到位。

 

 

 

 云南省住房保障局

                           20171228